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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民墻廣告發布 日前,萬州區人民法院對忠縣兩名禁漁期時在長江電捕魚的漁民進行宣判。本年禁漁期以來,忠縣漁民何某某、劉某某駕馭機動木船,運用逆變器等國家制止運用的東西在長江里電捕魚,分別在3月9日和3月23日被長江航運公安局萬州分局忠縣派出所民警捕獲。
法院審理查明,何某某與劉某某運用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辦法在禁漁期的長江里捕魚,情節嚴重,構成了不合法捕捉水產品罪。法院依法判處何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劉某某拘役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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