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墻體廣告 今年以來,“兒童被留車內事件”在全國至少發生了12起,其中至少有5名孩子死亡。筆者梳理發現,父母將孩子遺忘在車內導致幼兒被悶死的,基本上就是父母自責了事,無一例被追究刑責。
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他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近年來發生的多起兒童被忘車內致死事件,不乏由家長疏忽大意所引起。從法律上講,其行為已經具備過失致人死亡的條件,理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孩子是被遺忘在校車死亡,作為責任人的學校負責人、接送老師、司機等都會被刑拘、判刑;相比之下,同樣是涉嫌過失致人死亡,作為監護人的父母卻能免于刑責,這既有損法律平等和司法公正,更無助于增強廣大家長的責任意識。
當然,在許多人看來,家長經歷傷痛還要被追責,無異于在傷口上撒鹽,但對家長不追責,就是對孩子不負責。只有讓失職家長承擔責任,讓更多父母感同身受,才能讓他們深刻反思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家長,安全宣傳教育才會真正入腦入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