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門峽墻體廣告 近期,三門峽市出臺《紀檢監察機關借用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重點從 4個方面進一步規范全市紀檢監察機關借用人員管理工作。
一是人員條件上。借用人員須是行政事業單位具備相應工作能力的在編在崗中共黨員,紀律審查人員還須是紀檢監察辦案人才庫注冊人員;借用人員與用人機關工作人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近姻親關系,或者是案件被調查人的近親屬、案件的檢舉人(主要證人)以及存在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等情形,不得借用。
二是借用程序上。借用單位要征得借用人選所在單位同意后,按機關相應程序報批后向被借用人員單位發借用函;借用轄區外人員的,借用單位還需報請有管轄權限的上級單位協調同意后再按程序借用有關人員。借用期滿后,借用單位要對借用人員借用期間的思想、工作表現作出書面鑒定。
三是借用期限上。借用紀律審查人員實行一案一借用制度,案件辦結后借用人員按時返回原單位工作;其他人員一次借用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連續借用時間不得超過1年。
四是監督管理上。借用單位要掌握借用人員的家庭住址、家庭成員及重要社會關系等情況,對其加強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保密紀律和安全紀律等紀律教育,并不得對借用人員作出調動承諾或者打招呼干預借用人員職務調整等相關事宜;借用人員借用期間以借用單位身份開展工作,并遵守相關規章制度。不經程序擅自借用人員,或者對借用人員疏于管理致使違紀違法行為發生的,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