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墻體廣告 昨日,省高院再審一起因務工受傷引發的索賠案件。巴中男子蔡杰能受雇于儀隴人代天龍安排,在濟南務工,結果腰部受傷,9級傷殘。在起訴索賠時,雙方針對究竟是按農村標準還是按城鎮標準賠償發生了爭議。經查,傷者為農村戶口,其家人在當地鎮上做餐飲,傷者本人在濟南務工,但家里的農活也沒有放棄。
南充兩級法院審理后認為,傷者的情況,比城鎮標準稍低,但比一般農村人又高,于是作出判決:按照我省法院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平均值為標準,來計算,即(城鎮標準+農村標準)÷2。這種判法,在農村、城鎮標準爭議中,極為罕見。傷者不服,申請省高院再審。昨日,省高院進行再審。庭后,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代天龍再賠給蔡杰能4萬元。
農村標準和城鎮標準如何區分?
近年來,為了保護進城務工人員的切身利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25號《復函》精神,農村居民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的,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
青白江法院一法官表示,在司法實踐中,他們傾向于保護弱勢,順應法律面前生命同價的方向。該法官認為,城市標準與農村標準并非那么科學,現在很多城里人沒有工作,但還是享受城鎮標準的待遇,而有些農戶的收入甚至高于城鎮居民,卻依然按照農村標準來計算。因而在司法實踐中,他們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盡量傾向于按照城鎮標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