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墻體廣告發布 近來,彝良縣蕎山農婦張非(化名)被云南省彝良縣人民法院以其犯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的刑事判定,正式發作法律效力。當問其栽培罌粟苗用來干啥時,張非答:為給牲口看病。
法院經審理查明,生于1955年的張 非,2015年頭春播時,將公公趙某(已故)遺留下的罌粟種子,耕種在自家小麥地中。2015年4月16日,被公安民警在工作中抄獲,經根除清點,被告人 張非栽培的罌粟合計630棵。經司法鑒定,被告人張非栽培的植物中檢出罌粟堿及嗎啡成分。
法院審理后以為,被告人張非明知是罌粟種子而 不合法栽培,且栽培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其行動契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的規則,現已構成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罪。審理中,被告人張非 照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且有認罪悔改體現,已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張非未曾想到,其為給牲口看病而耕種的罌粟籽,到秋天,收成的卻是一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