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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陽墻體廣告 中新網信陽10月12日電 發作交通事端致一死兩傷后,駕馭闖禍車輛逃離事端現場,近來,信陽光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同交通闖禍罪案子,被告人鄭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15年2月21日夜,被告人鄭某駕馭某號牌小型一般轎車沿省道338線由西向東行進至光山縣北向店鄉路段時,撞上前方同向吳某乙駕馭的電動三輪車,致 乘坐該電動三輪車的被害人劉某某、吳某甲(二人為夫妻)、張某某等人受傷,劉某某經搶救無效于次日逝世,事端發作后鄭某駕馭闖禍車輛逃離事端現場。經交警 部分確定,鄭某負此事端的悉數職責。
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鄭某自動到光山縣交警大隊承受處理,并照實供述了其交通闖禍的違法現實。就民事補償問題,鄭某的親屬與被害人吳某 甲、張某某達到共同補償定見,在交強險理賠范圍外,鄭某的親屬賠付劉某某的親屬各項經濟損失270000元,補償張某某的各項經濟損失120000元,并 獲得了吳某甲、張某某等人對鄭某的體諒。
光山法院審理以為,被告人鄭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辦理法規,駕馭機動車輛發作重大事端,致一人逝世,二人受傷,并負事端的悉數職責,其行動已構成 交通闖禍罪,且歸于闖禍后逃逸。被告人鄭某違法今后自動投案,構成自首,其活躍補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獲得被害人的體諒,依法可以從輕或許減輕處分。根 據被告人違法的現實、性質、情節、損害結果、悔罪體現及社區調查報告,作出如上判定。(張因祥 通訊員 余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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