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墻體廣告制作 2014年12月,張某和劉某因賭錢欠下賭債。為了還賬,二人商議合伙“掙點錢”,所以,他們便找來同鄉的李某。經商定,由張某和李某出頭將劉某的女性朋友陳玲(化名)騙至一出租屋內,采納謾罵、毆傷等辦法強逼陳玲找人交給8萬元贖金。
為了籌錢,陳玲給其丈夫江明(化名)打電話。由于江明是外地人,一時無法湊齊贖金,便向認識的劉某借錢求助。劉某滿口答應,并和江明一同將 該8萬元(實為冥幣)交給了張某等人,后張某將陳玲開釋。爾后一年多,陳玲配偶將欠劉某的8萬元還清。張某和劉某很快將這8萬元錢揮霍一空。在作案時,李 某僅僅依照張某的授意參加劫持,關于張某和劉某預謀騙得錢款并不知情。以后,張某和劉某故技重演時被警方抓獲。
爭議焦點
在本案中,關于張某、劉某以及李某的定性,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定見以為,張某和劉某構成詐騙罪,李某構成劫持罪。
第二種定見以為,張某、劉某、李某均構成劫持罪。
判定成果
法院經審理以為,張某、劉某、李某操控陳玲的人身自由,并對其進行謾罵、毆傷,強逼陳玲找人交贖金,三人行動均已構成劫持罪,遂以劫持罪判處張某、劉某、李某五至十年不等懲罰。
綜合剖析
關于該案中存在的爭議焦點,許昌市魏都區檢察院檢察官于艷彩作出以下解析:
張某、劉某的行動乍一看有詐騙的成分,但實際上,二人契合劫持罪的構成要件。劫持罪是指因勒索資產或別的意圖劫持別人,以殺戮、損傷或許對被劫持人形成別的危害相威脅,使與被劫持人有特定關系的人因憂慮被劫持人人身安危而墮入驚駭不得不付出資產的行動。
本案中,張某、劉某合謀后找來同鄉李某,由張某、李某一同操控陳玲的人身自由,并對其進行謾罵、毆傷,強逼陳玲找人交贖金。江明因憂慮陳玲 的安危而讓劉某借錢交給贖金,張某、劉某的行動契合劫持罪特征,二人應認定為劫持罪。而李某關于張某和劉某預謀騙得錢款并不知情,僅僅依照張某的授意參加 劫持,操控陳玲的人身自由,為索要贖金對其施行了謾罵、毆傷。其片面成心及客觀行動均契合劫持罪特征,應認定為劫持罪,因而,張某、劉某、李某三人構成綁 架罪。
詐騙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為目
的,采用虛擬現實或隱秘真相的辦法,使受害人陷于錯誤認識而“自愿”交出資產,然后騙得數額較大公私資產的行動。該罪的根本構變成:行動人 以不法所有為意圖施行詐騙行動→被害人發生錯誤認識→被害人根據錯誤認識處置產業→行動人取得產業→被害人遭到產業上的丟失。從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來看,張 某、劉某、李某的行動并不構成詐騙罪。
本案中,張某、劉某二人合謀后找來同鄉李某,由張某、李某一同操控陳玲,并采納謾罵、毆傷等辦法強逼陳玲找人交贖金;被害人陳玲的丈夫江明 從頭到尾都沒有自愿交給資產的意思,其片面上一向以為老婆陳玲被人劫持,因憂慮老婆人身安危不得不交給資產。這種交給歸于“被迫”交給而非“自愿”交給, 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被害人根據錯誤認識而自愿交給資產。因而,張某、劉某的行動應認定為劫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