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墻體廣告發布 2011年7月21日,時任來賓市五山派出所所長的譚寧江,在貴港市覃塘區樟木鄉開發區一家大排檔與兄弟喝酒,后俄然拔槍射向無辜大眾,致使一死一傷(本報曾作報導)。2014年4月2日,譚寧江被執行死刑。10月20日,死者家族在貴港市覃塘區法院獨自提起的民事訴訟開庭審理,原告請求譚寧江家族和來賓市公安局興賓分局實行民事補償職責
案情回顧 派出所長酒后拔槍亂射
2011年7月21日,時任來賓市五山派出所所長的譚寧江在值勤時期,應兄弟黃某邀約,與陸某等人搭乘韋某的小車到貴港市覃塘區樟木鄉開發區一家大排檔就餐。在就餐時期,譚寧江喝了不少酒。
隨后,因為譚寧江酒勁上頭,韋某及陸某便扶著他下樓,坐到小車副駕駛位處歇息,但不知怎么的,譚寧江在歇息一瞬間后便下了車,手中還拿著一支槍,向大排檔及周圍亂射,致使同席就餐的一名大眾謝某因傷重不治身亡,另一路過大眾被槍彈擊傷腹部及手掌。
案發后,本地警方敏捷介入,將譚寧江捕獲。2012年7月9日,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譚寧江以危險辦法損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自治區高院二審時,保持了一審判決。
據了解,雖然譚寧江于2014年4月2日被執行死刑,但對于民事方面補償,死者謝某家族與譚寧江家族及來賓市公安局興賓分局一向無法談攏。昨天,謝某家族在貴港覃塘區法院獨自提起的民事訴訟開庭審理,原告請求譚寧江家族及來賓市公安局興賓分局一起補償逝世補償金、喪葬費等,算計96萬余元。
民事訴訟
所長家族和興賓公安分局成被告
來賓市公安局興賓分局署理人在庭上表明,興賓分局不應該對謝某的逝世承當任何法律職責。該署理人指出,首要,譚寧江在非執行公事的情況下醉酒開槍致使他人逝世,所施行的行動與職務無關,歸于自己行動,相應的民事職責應由其承當;其次,譚寧江歸于鄉級(農村)在職民警,依據公事用槍辦理運用規則,他契合佩戴、運用、自己保管槍支條件,并且槍支批閱手續齊備,對于因他自己違法運用槍支形成的損害,與配槍單位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而譚寧江家族方面則以為,譚寧江于2014年4月2日被執行死刑后,原告方面一向沒有向被告提出民事補償。依據有關法律規則,人身損傷索賠的民事訴訟時效為一年,而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時刻現已長達一年半,超越了法律規則時效。
對于上述兩名被告的說法,謝某家族的署理律師予以辯駁。律師表明,興賓分局是譚寧江的作業單位,單位的疏于辦理、監督不嚴致使譚寧江在作業值勤時期帶槍離崗,并致使出現傷亡事情,傍邊存在差錯,理應承當一部分職責;對于訴訟超越時效一事,律師以為,在這一段時刻內,家族方面一向與被告方面就補償疑問進行商量,并且有樟木鄉政府《對于對李某某的答復》等文件,證實在這段時刻內屢次出現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因而民事訴訟仍在時效范圍內。
在庭上,兩邊還就補償項目和數額是不是契合法律法規規則、補償標準、冰凍尸體費用等疑問進行了爭辯。
因為案情較為雜亂,法院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