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通墻體廣告 離婚時才發現結婚證是假的,一對甘肅“夫妻”在南通打離婚官司時,才發現8年“婚姻”其實只能算同居。
本年7月,客籍甘肅慶城縣的胡女士起訴至南通市崇川區法院,請求與老公齊先生離婚。在立案過程中,法官發現胡女士遞送的結婚證系2007年由本地政府頒布,字號為(2007)269,與一般的結婚證區別較大,結婚證非制式打印,并且內容也均為手寫。問詢胡女士得知該結婚證非其自己處理,而是齊先生的爸爸媽媽代其到本地政府處理后郵寄給她的。立案法官因對該結婚證真實性存疑,在立案后請求原告胡女士去本地民政部門調取其婚姻掛號記載,并在檀卷上注明疑點交給了案子的承辦法官。
在該案子開庭審理時,法官咨詢兩邊對結婚證的觀點,原告胡女士表明未查詢到結婚掛號記載,齊先生表明結婚證是真實的。庭后,法庭向原、被告結婚證上婚姻掛號地民政部門發去查詢函,請其幫忙查詢原、被告的婚姻狀況。本地民政部門回函稱:2012年前結婚掛號由各鄉鎮民政辦處理,但自1990年1月1日至今的婚姻掛號記載均已錄入全國婚姻掛號信息系統,為避免掛號存在遺失,還派人查詢了原、被告所在地民政辦2007年一切婚姻掛號檔案,發現該地當年結婚掛號完結字號為(2007)214,不存在(2007)269字號,故原、被告在該縣無婚姻掛號記載。隨后,法庭將該回函狀況奉告兩邊當事人,原告胡女士自動申請了撤訴。
為此法官提示,結婚掛號是一項穩重的工作,須由兩邊當事人自己到民政部門處理,如若存在非自己處理的景象,需核實該結婚證的真實性。若結婚證為假,也許致使過錯的戶口信息掛號,也也許致使過錯的離婚訴訟。即便本案中發現兩邊雖結婚證為假,未過錯處理離婚訴訟,但往后孩子怎么撫養仍是原、被告兩人需要面臨的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