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綦江墻體廣告 無業人員劉某以手機店為偷盜場所,多次在手機店偷盜別人手機,數額較大。近來,綦江法院審結這么一同偷盜案子,一審判定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七個月,責令退賠被害人相應經濟損失。
本年6月16日,被告人劉某在綦江打通鎮某車站鄰近手機店,以采購手機為由叫王某重慶綦江墻體廣告某拿一部灰色的邦華牌U7手機給其看,后被告人劉某稱要到手機店門口去試攝像頭,將該手機盜走,經判定該手機價值500元。
6月18日,被告人劉某在綦江打通鎮某歌城鄰近手機店,重慶綦江墻體廣告以采購手機為由叫吳某拿一部TCL牌P502U手機給其看,并趁機將該手機盜走,經判定該手機價值370元。
6月19日,被告人劉某在綦江打通鎮某中學對面手機店,重慶綦江墻體廣告以采購手機為由叫李某某拿一部天邁牌L828手機給其看,并趁機將該手機盜走,經判定該手機價值410元。
6月25日,被告人劉某在綦江打通某國稅所旁手機店,重慶綦江墻體廣告以采購手機為由叫黃某拿一部聯想牌A938T智能手機給其看,并趁機將該手機盜走,后被黃某的老公楊某追回。經判定該手機價值995元。
偵辦中,公安機關已為吳某追回被盜的TCL牌P502U手機。
據了解,被告人劉某因吸毒先后于1999年、2002年、2006年被原重慶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重慶綦江墻體廣告管理委員會決議勞動教養,先后被勞動教養二年、三年、二年。
法院審理后以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意圖,采納隱秘手法,盜取公民資產,數額較大,其行動已構成偷盜罪,被告人劉某曾因吸毒被處分,有劣 跡,酌情從重處分。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個的犯罪事實,系率直,依法從輕處分。被告人劉某的犯罪行動給別人造成的的經濟損失應當責令退賠。
據此,綦江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定。(來源: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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