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墻體廣告粉刷 刑期僅剩11天就要出獄,但
高墻內心急如焚的康某某卻伙同他人越獄逃脫。逃脫時期,改名換姓再次行竊獲刑六年。刑滿后,身在南邊打工的康某某難逃法網,被警方再次捕獲,以算當年越獄“舊賬”。
11月4日,記者從
周口市川匯區法院得悉,該院已依法對該起案子揭露宣判,
河南墻體廣告粉刷被告人康某某因犯逃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2003年8月11日12時許,正在
周口市看守所服刑的康某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2年8月23日起至2003年 8月22日止)伙同在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馮某、張某某,趁看守所值班人員午休時管理上呈現遺漏之機
河南墻體廣告粉刷,從
周口市看守所內逃脫。
在逃脫時期,本性難改的康某某化名周某某再次行竊,于2009年4月20日被
山西省
臨汾市堯都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據辦案法官介紹,刑滿釋放后的康某某來到了南邊打工,但
周口警方并未中止對其的重視與追逃
河南墻體廣告粉刷。2014年9月13日,康某某在
廣州火車站被本地警方捕獲后移送
周口警方。
近日,
周口市川匯區法院經審理以為,被告人康某某在看守所服刑時期,伙同他人逃脫司法機關的監管,其行為已構成逃脫罪。被告人康某某在判定 宣告后懲罰履行完畢曾經又犯新罪,應予數罪并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
河南墻體廣告粉刷,判定被告人康某某犯逃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原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 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截止到逃脫之日,尚有余刑十一天。數罪并罰,決議履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