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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網訊(記者 楊之輝)11月16日,
云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社會各界揭露尋求《
云南省撫仙湖維護法令修正案(草案)》定見,對原法令內容中的15處進行修正,揭露征 求定見時刻截止到12月31日前,定見主張可通過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反應至
云南省人大常委會環境與資本維護工作委員會。
據介紹,《
云南省撫仙湖維護法令修正案(草 案)》現已于2015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
云南墻體廣告施工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 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法令》的有關規定,為了廣泛尋求各方面定見,提高立法質量,特將《
云南省撫仙湖維護法令修正案(草案)》在網上發布,向社會揭露尋求 定見。
原法令內容中擬修正15處,如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添加一款,
云南墻體廣告施工作為第三款:“撫仙湖一級維護區內現已建造的與撫仙湖維護無關的建造項目,應當期限遷出;對原住居民應當采納有用辦法有方案遷出。對遷出的項目或者居民,應當依法給予抵償。”
此外,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修正為:
云南墻體廣告施工“(一)在沿湖面山采石、挖沙取土、興修陵寢墓地的,沒收違法所得,由責任人擔任康復植被,能夠并處2000元
云南墻體廣告施工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損壞景象、損壞自然景觀和林園植被、文
云南墻體廣告施工化遺產、自然遺產、名木古樹、漁溝、漁洞的,由責任人擔任康復原狀、補償經濟損失,能夠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出產、運營國家制止的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沒收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添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運用國家制止的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