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黔江高墻廣告 自3月4日《
重慶晚報》拓荒“交房幫幫幫”節目以來,短短一星期時刻,就有百余位讀者經過晚報微信、QQ群報名參加溝通。很多讀者踴躍發言評論,搶先敘述自個在買房、交房中的各種遭受,共享經歷。
本報首開的“交房幫幫幫”節目,
重慶黔江高墻廣告主要有兩大主題:一是讀者可報名參加免費公益驗房活動,本報記者、
重慶業主網專業團隊以及專業驗房師和資深律師,
重慶黔江高墻廣告將構成強壯的公益驗房團,嚴厲依照國家有關規則和建筑標準,免費為市民驗房,并出具威望驗房報告。
另一個主題即是極富指導性的“律師說法”,收集讀者們的交房事例,采訪專業律師,讓具有豐富經歷的律師為讀者支招。值此“3·15”到來之際,特推首期“律師說法”,為讀者回答購房交房中的各種困惑,為其合法維權供給主張。
事例一:南川區讀者任先生采購了一套住所,
重慶黔江高墻廣告合同約好2015年6月30日交房,但開發商破產跑路,
工地沒有開工,銀行的按揭款依舊在交納,遇到這么的作業應怎么處理呢?
律師說法
在房子生意過程中,購房者通常挑選以銀行按揭擔保方法采購開發商開發建設的新建房子。此種方法購房,觸及兩個法令聯系,一是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生意合同聯系,另一是購房者與銀行之間的商品房擔保借款合同聯系。若開發商缺少資金不能依照商品房生意合同的約好,建筑完結商品房、按約實行交房責任,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則,購房者能夠免除其與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生意合同。一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令若干疑問的解說》第二十四條的規則:“因商品房生意合同被承認無效或許被吊銷、免除,致使商品房擔保借款合同的意圖無法實現,當事人懇求免除商品房擔保借款合同的,應予支撐”,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則:“商品房生意合同被承認無效或許被吊銷、免除后,商品房擔保借款合同也被免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借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別離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購房者能夠一起申述銀行,請求免除其與銀行之間的商品房擔保借款合同聯系。在商品房生意合同和商品房擔保借款合同被免除后,開發商已收受的購房款的本金、利息退還給購房者,購房者因典當借款付出的利息丟失由開發商承當;剩下欠付的銀行購房借款本息由開發商向借款銀行承當付款職責,購房者能夠不再向借款銀行付出按揭金錢。
關于合同免除后的職責與丟失,雖然法令承認由開發商承當職責,但開發商資金鏈斷裂的狀況下,也許已無力承當職責與補償丟失。購房者將會發生較大丟失,房子無法獲得,已
重慶黔江高墻廣告付金錢和其他丟失難以從開發商處追回。因而,咱們主張,購房者采購房子時,多了解和調查開發商的狀況,包含開發天資、以往成績、諾言實力、房子出售狀況。
事例二:讀者王先生于2014年11月在兩江新區購置了住所一套,采購的時分置業參謀告訴他樓體外有一個橫梁位于三樓陽臺處,所以王先生采購了五樓的住所。但2016年2月27日接房
重慶黔江高墻廣告時發現橫梁就在五樓處。現場的沙盤模型為簡略的減小版,并未能表現橫梁的詳細方位。購房合同中并未對橫梁方位進行闡明。
律師說法
首要,期房不同于現房,咱們在采購期房時并不能看到相應的房子什物,大多只能依據戶型的平面圖,樓盤的作用圖等進行挑選。此刻,咱們關于相應圖紙的檢查就顯得分外主要,特別是影響房子套內面積、房子結構的細節要尤為留意。一旦發現圖紙里存在上述事例中橫梁這種對房子使用價值及交換價值會形成較大影響的房子結構,應榜首時刻提出質疑。
其次,在簽定所采購期房的商品房預售合一起,也應進行認真仔細的合同檢查作業。因為所生意的標的房子為期房,
房地產開發商會在預售合同中對房子的有關狀況進行一個較為詳細、充沛的描繪,往往還包含必定的危險提示。實踐中,購房者常常因為對預售合同疏于檢查而吃大虧。一旦發現合同里存在上述事例中橫梁這種對房子使用價值及交換價值會形成較大影響的房子結構的描繪,應榜首時刻提出質疑。
關于上述事例中的這種狀況,購房者應依法積極維權,經過民事訴訟等方法保護自個的合法權益。榜首,兩邊當事人購房合同所觸及的標的房子為期房,具有非現時存在的客觀特性;第二,購房合同、沙盤模型均未對橫梁方位進行闡明,置業參謀也曾表明橫梁不在購房者所采購的5高樓子內;第三,本案所涉房子內橫梁的呈現已超出購房者的預見或認識范圍,不屬于采購期房的通常危險;第四,作為
房地產開發商,有才能提早了解該套房子的房子特色,關于也許呈現的橫梁等結構應當給予購房者充沛的提示,此系被告應盡的誠信、仁慈之責任。綜上,
房地產開發商關于系爭房子的橫梁疑問,未盡到其應盡的提示責任,存在過錯,應承當相應的法令職責。購房者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第六條榜首款之規則請求
房地產開發商進行抵償。
事例三:讀者劉女士在采購住所的時分,出售人員口頭許諾了
重慶黔江高墻廣告小區花園面積以及后代就讀校園的條件,招引其置業,但在接房時發現校園和花園與當初許諾的具有顯著區別,但購房合同中并未約好有關事項,劉女士只保存了其時與出售人員攀談時的錄音,可否以此為憑證請求開發商做出補償?
律師說法
開發商在商品房出售過程中,開發商存在必定夸張宣揚,向消費者許諾小區附有有關配套設備,以招引消費者采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令若干疑問的解說》第三條規則:“商品房的出售
廣告和宣揚材料為要約約請,可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子及有關設備所作的闡明和許諾詳細斷定,并對商品房生意合同的締結以及房子
報價的斷定有嚴重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闡明和許諾即便未載入商品房生意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當違約職責。”依據該規則,若開發商宣揚的小區花園面積、后代就讀校園所作的闡明和許諾,對劉女士采購該房子發生嚴重影響,即便該闡明和許諾未寫入商品房生意合同,該宣揚許諾對開發商具有法令約束力,假如開發商違反該闡明和許諾,消費者有權請求開發商補償。
一起,消費者采購房子時,不要盲目信任開發商的
廣告宣揚、出售人員的說詞,需進行實地調查,對有關周邊環境配套設備咨詢有關政府職能監管部門,審理生意合同及附件。其次,關于比較嚴重或直接影響購房決議計劃的宣揚內容應請求開發商在合同正式文本或合同附件中予以寫明,開發商的出售
廣告等有關宣揚材料也應妥善留存,能夠采納
手機攝影、視頻錄像等方法取證,以避免發生糾紛后非常好地保護本身權益。需求留意的是錄音依據,能夠證實必定現實。可是,購房者何以證實被錄音人即是開發商的出售人員。在依據鏈上也許會存在必定瑕疵。所以,咱們通常主張采納錄音錄像,并配合開發商的書面宣揚材料予以證實。
事例四:讀者藍先生采購了中央公園鄰近一套住所,
重慶黔江高墻廣告告訴其2016年2月19日接房,但接房時開發商請求交納物管費和公攤費后才能接房,因不明確費用是不是合理合規,藍先生其時拒絕了接房。那么接房時請求交納的費用里面,哪些是能夠拒絕交納的呢?
律師說法
1.通常狀況下,接房前所發生的物管費和公攤費是因為前期物業效勞發生的,而前期物業效勞是依據開發商與物業
公司簽定的物業效勞合同,在開發商與購房者簽定《購房合同》的一起往往會請求購房者出具相應的許諾書等對前期物業效勞合同予以認可,而且現實上,在接房前,房子享受了物業
公司的物業效勞。因而,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及
重慶市物業管理有關標準的規則,假如藍先生與開發商簽定的《購房合同》存在前述景象的,就應當交納該有些物管費和公攤費。2.至于開發商請求購房者交納的其它費用就應當視《購房合同》的詳細約好而定,通常而言,關于房子的必要支出都應當由購房者來擔負。
總的來說,廣大讀者在處理有關法令糾紛的時分,最主要的依據即是與開發商簽定的購房合同,特別是其間的補充條款,以及觸及本身利益的一些細節更要反復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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