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墻體廣告 非法采砂被執法,竟糾集妻子兒女多人追攆執法人員,還沖入管理段歐打段長等人,造成惡劣影響。3月13日,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被告人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5月27日下午,
安徽省霍邱縣河道管理局工作人員張友、袁平、時連、吳紅等人與
河南省固始縣水利局工作人員聯合巡查史泉河河道內非法采砂情況,執法船行駛至霍邱縣臨水鎮小店村河道時,發現一艘“采砂王”正在非法采砂,執法人員依法將船上的采砂設備予以銷毀后離開。
當執法船巡查完畢返回時,該“采砂王”船主楊明的妻子沈云、兒子楊毛、女兒楊麗、楊梅、女婿葉平、曹凌六人駕駛機動鐵皮筏子追逐執法船至霍邱縣河道管理局楊臺管理段。
當日下午5時許,該六人跟隨執
安徽亳州墻體廣告法人員進入楊臺管理段院內,沈云、楊麗、楊梅等人辱罵執法人員,葉平、楊毛等毆打楊臺管理段段長張友致其受傷,葉平并用礦燈將饒民右手砸傷。在場的工作人員將張友送至其在楊臺管理段的臥室內躲避,并將房屋門鎖上,葉平抱一個液化氣瓶撞臥室外面房間的防盜門,將防盜門撞開后,又用腳踢張友臥室的門,被他人拉開,后該六人又在楊臺管理段內辱罵張友及執法人員,直到
公安干警接警后趕到現場。其間,葉平、楊毛拿木棍等欲毆打張友,被他人奪下。經霍邱縣刑事科學
安徽亳州墻體廣告技術室鑒定,張友頭部損傷構成輕微傷、饒民右手損傷構成輕微傷。案發后,被害人張友于2015年6月7日出具諒解書,對被告葉平、楊毛表示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葉平、楊毛持械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并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葉平、楊毛作用相當,均系主犯,應當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葉平、楊毛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取得被害人張友的諒解,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葉平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被告人楊毛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一審法院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認為原判量刑偏重,請求改判。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
今年3月13日,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兩被告人上訴,維持原判。(以上姓氏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