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從
公安部得悉,從4月1日起,施行寓居證制度的縣級以上城市,寓居證持有人可憑本人身份證和寓居證,在寓居地的縣級以上
公安機關出入境部分,申辦一般護照等因私出入境證件。
據了解,寓居證持有人可在寓居地處理的因私出入境證件,除了一般護照,還包含來往港澳通行證及簽注(
深圳一年屢次“自己旅游”簽注在外)以及來往臺灣通行證及簽注(赴臺久居在外),別的請求材料與本地戶籍居民一致。
公安部表明,出臺這項規則,是為了貫徹落實《寓居證暫行條例》,保障寓居證持有人享有與本地戶籍居民同等的出入境權益。為寓居證持有人提供在本地申辦出入境證件的便當,也能使異地作業、學習、日子的請求人不用往復奔走于寓居地和戶籍地之間。
據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
公安部托付寓居證持有人寓居地的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分代其戶籍地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分接納請求材料,并制發出入境證件,出入境證件請求仍由寓居證持有人戶籍地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分批閱。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分將在受理請求后的30日內簽發出入境證件。被告知不予簽發出入境證件的請求人,仍然享有在戶籍所在地請求行政復議或許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力。關于招搖撞騙騙領出入境證件的請求人,
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