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華西城市讀本記者從
宜賓市長寧縣檢察院得悉,由該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常某風險駕馭一案宣判,被告人常某犯風險駕馭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分金4000元。
經依法查看查明:2015年11月21日,常某醉酒后駕馭川Q牌小車做法查看點時,兩次無視交警指揮拒不泊車承受查看,強行沖關后逃離查看點。過后,常某認識到工作的嚴重性,自動到
公安機關自首。經查驗,常某案發當日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濃度為224.35mg/100ml。
法院審理以為,被告人常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馭機動車的做法,已構成風險駕馭罪,被告人常某自動投案自首,且系初犯偶犯,可依法從輕減輕處分,但其回絕
公安機關查看并逃離現場,應酌情從重處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