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縣商場監督管理局鯉城商場監督管理所對林某送達行政處罰書,沒收其已被現場抄獲的侵略別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13箱(6瓶/箱)零4瓶
貴州茅臺酒;對出售侵略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做法,處以罰款17.17萬元。
1月11日,鯉城商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依據投訴告發線索依法對鯉城大街成功北路的鯉城某女士護膚美體養生館 總店進行查看。查看時現場發現標明
貴州茅臺酒13箱(6瓶/箱)零4瓶,其間13箱
貴州茅臺酒(6瓶/箱)箱體外包裝標示有“2013/07/18”、 “2012-118”字樣,4瓶
貴州茅臺酒瓶身標示有“20090215”、“2009-12”字樣。
貴州茅臺酒
公司工作人員在現場對這批
貴州茅臺酒進行 判定,判別白酒并非由
貴州茅臺酒
公司出產包裝,這批白酒為涉嫌侵略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
現場查看時林某在現場并伴隨查看。當天,
貴州茅臺酒
公司工作人員對花費者從林某處采購的3箱
貴州茅臺酒(箱體 外包裝標示有“2013/07/18;2012-118”字樣)和1瓶
貴州茅臺酒(瓶身外包裝標示有“20090215;2009-12”字樣)進行鑒 定,判別上述3箱零1瓶
貴州茅臺酒并非由
貴州茅臺酒
公司出產包裝,上述白酒為涉嫌侵略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林某的上述做法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 標法》的有關規定,被立案查詢。
當日,該所執法人員制造現場筆錄和攝影取證。執法人員依法對現場發現的涉嫌商標侵權的產品進行暫扣,并當場填寫并出具《仙游縣商場監督管理局施行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和有關清單。
當日,
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
公司工作人員對現場抄獲的13箱零4瓶涉嫌商標侵權產品進行判定,證實上述涉嫌商標侵權的產品不是
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
公司出產包裝,歸于侵略注冊商標專用權的
貴州茅臺酒。
1月13日,該所執法人員關于投訴告發方從林某處采購涉嫌商標侵權白酒一事對其進行問詢查詢,并制造問詢筆錄
1月18日,該所執法人員向林某送達
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
公司出具的判定證實表復印件(黔茅鑒NO:1232079)。
1月28日,該所執法人員關于林某涉嫌出售侵略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違法做法對林某進行問詢查詢,并制造問詢筆錄。
1月29日,該所執法人員組織投訴方陳某與被投訴方林某進行調停,雙方達到調停協議,并簽定花費者權益爭議調停書(市管投2016第LC0129號),由林某退還給陳某貨款16150元,而且由林某別的再抵償陳某1萬元,由林某在現場用現金支付給陳某。
該所執法人員告訴劉某到鯉城商場監督管理所,關于林某供述的涉嫌商標侵權白酒的來歷狀況對劉某進行問詢了解,并制造問詢筆錄。
2月25日,該所執法人員告訴蔡某到鯉城商場監督管理所,關于林某和劉某供述的涉嫌商標侵權白酒的來歷狀況對蔡某進行問詢了解,并制造問詢筆錄。
經查明,林某運營的這批涉嫌商標侵權白酒的箱體、瓶身外包裝上標示使用了我國
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職責
公司具有 的第3159141號注冊商標。據林某在問詢筆錄中交代,其自2016年1月10日開端運營上述
貴州茅臺酒,共進貨17箱(6瓶/箱),進貨后放在該護膚 美體養生館總店的樓門店運營現場,進貨
價格820元/瓶,出售
價格850元/瓶。林某出售給陳某3箱零1瓶,關于林某已花費的一瓶白酒不予計入其違法貨值 金額。林某已出售的
貴州茅臺酒的貨值金額為16150元,放在店內沒有出售的
貴州茅臺酒的貨值金額為69700元。
綜上,未售和已售的涉嫌侵略別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
貴州茅臺酒貨值總金額為85850元。林某雖有供述這批涉嫌 商標侵權白酒的供貨者名字,但經該所查詢仍無法確定林某運營出售的上述侵權產品的切當來歷,且林某無法供給觸及商標侵權的
貴州茅臺酒的進貨單據、進貨發 票、供貨合同,也無法供給供貨者的營業執照等證件,林某無法證實這批涉嫌商標侵權白酒是自個合法獲得的;林某在做問詢筆錄時宣稱其購進該批白酒是為了自個 花費,該所以為,林某購進這批白酒后放在自個運營門店現場,又有該批涉嫌商標侵權白酒的出售記載并被花費者陳某投訴告發,故對林某宣稱購進該批涉嫌商標侵 權白酒是為了自個花費的說法該所不予采納;綜上,林某涉嫌出售侵略別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職責不行豁免。
通過問詢了解,林某未辦理食物流轉許可證件,林某運營出售侵略別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做法與無證運營出售白酒相伴相生,林某運營出售侵略別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做法即已被查辦并停止,而隨其伴生的無證運營白酒做法也隨即天然停止。
該所以為,林某出售侵略
貴州茅臺酒
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做法,歸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的出售侵略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違法做法,遂被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