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始興縣一男子把剛剛在
韶關火車東站認識的“女朋友”帶回家,結果卻成了引狼入室,全家被盜萬余元。日前,始興縣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以偷盜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分金5000元。
2015年4月11日,官某在
韶關市火車東站候車室認識了李某,兩人相談甚歡。隨后官某便把李某帶回家住,并對家人稱是其女朋友。次日上午10時,李某趁官某全家外出之際,將官某的錢包(內有現金、身份證、銀行卡等物品)、官某大嫂房間內的皮包以及官某父親床底下的現金等物品盜走,共計錢12500元。偷盜后,李某騎著官某家的自行車逃至隘子鎮
汽車站,再乘坐三輪
摩托車逃至翁源縣壩仔鎮,并用自行車折抵50元車費。
始興法院經審理以為,被告人李某忽視國度法律,偷盜別人財物共計錢12500元及其他物品,數額較大,其行為曾經構成偷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