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陽墻體廣告 臺灣《中央日報》網絡報4日發表評論說,民進黨“立院”黨團日前經過“兩岸訂定協議監視條例”草案,刪去了檢查逾期“自動生效”機制,也使會談過程中全程都受“立法院”監視;但這項號稱“史上最強監視版本”真若照案施行,非但民進黨要自食惡果,全民也要共同承當。
太陽花學運時,民進黨團提出“臺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置條例”草案,規則“立院”可在必要時決議派員參與會談,若涉“國防”、“外交”、財經等重 大事項,還須經“公投”復決。日前民進黨團經過的提案,稱號上改用“兩岸”,同時也刪除了“公投復決”機制。外表看來,民進黨似乎是釋出好心;不過,深化 討論,這兩項之所以修正,完整是由于民進黨原先的主張窒礙難行,所以不得不改。
事實上,民進黨改得也不是何樂不為,所以在稱號上只用“兩岸”,而非目前“臺灣地域與大陸地域”,僅在內文提及“臺灣地域與大陸地域人民關系條 例”;至于公投復決,雖未列入草案,但民進黨也預留可在“公投法”處置的伏筆;另外,民進黨原訂協議草案如在90天未檢查終了,視為經過,目前雖已從“自 動生效”改為“院會決議”,但協議卻有審議或備查之分,終究哪些要審?哪些備查?并無明白標準,仍有很大含糊空間;同時,目前民進黨在“立法院”控制過半 席次,縱然送“院會”議決,還是一樣會照民進黨的意見經過,這跟自動生效,其實只要時間長短的區別而已!
更重要的是,按照民進黨團版草案,兩岸訂定協議,不論是會談前或會談中、簽署前或是簽署后,都要承受“立法院”監視。在會談前階段,行政部門決 定會談議題后,受權海基會向大陸提議,經兩會肯定議題后,行政部門要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會談方案;進入會談中,簽署前階段時,臺灣方面陸委會與權 責機關須先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雙方的初步共識;“行政院”也要在擬定草案后送進“立法院”,經“立法院”本質、逐條檢查,再按“立法院”的檢查意 見修正草案,于90日內完成檢查,否則就由“立院院會”議決;兩岸兩會再依“立法院”經過的協議草案,完成簽署;在完成簽署后,“行政院會”再將協議文本 送進“立法院”,“立法院”可逐條審議,但最后須全案表決,另可對局部條文決議配套措施或施行日期。
這項草案假如真的照案施行,將來的兩岸協議勢必完整由“立法院”主導,行政部門的權限大幅限縮,會談人員既不被充沛受權,又沒有籌碼;再加底線在會談中就要向“立法院”報告,對岸必然事前知悉,試想會談如何停止?
此外,協議簽署后,送“立法院”審理,雖采“逐條審議、全案表決”,但“立法院”“得對局部條文以決議附加實施配套措施或開端實施日期”,就算 協議經過,也要等“配套措施完成或開端實施日期屆至時”,協議才得實施。換言之,這項草案處處設防,層層關卡,不是為了使兩岸協議可以順利簽署,而是設置 障礙,使兩岸協議無法停止;對大陸非但沒有釋出好心,反而充溢敵意;名為兩岸訂定協議監視條例,實踐上卻會形成兩岸不能訂定協議的結果。
在這種情況下,將來兩岸之間順利訂定新協議的機率勢必微乎其微,這固然是民進黨的選擇,結果卻由全民共同承當,令人怎能不為之慨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