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環保方針責任、搶占移用環保資金、阻止環境監管法律、未公開環境污染信息等情況,黨政領導干部將被追責。
日前,中共沈陽市委辦公廳和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聯合下發了《沈陽市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危害責任追查方法(試行)》(以下簡稱《方法》),今 后,未完成環保方針責任狀,沈陽各區、縣(市)黨政領導或被追責。而且實施生態環境危害責任終身追查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請求、形成生態環境和資本嚴峻損壞 的,責任人不管是不是已調離、提拔或許退休,都必須嚴厲追責。
未完成節能減排使命將被追責
《方法》規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應當追查區縣(市)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的責任:貫徹落實中心、省、市對于生態文明建造和環境維護工作的決議計劃布置不力,致使本行政區域或相鄰區域生態環境和資本疑問杰出或許生態環境情況明顯惡化的;
作出的決議計劃與生態環境和資本方面方針、法律法規相違背的;未完成環境維護方針責任狀的;
未完成節能減排使命目標的;違背主體功用區定位和區域環境準入方針,或許打破生態維護紅線和
鄉鎮開發鴻溝,盲目決議計劃形成嚴峻后果的;
作出的決議計劃嚴峻違背沈陽市城市總體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計劃、城市供熱計劃、生態文明建造計劃、環境維護計劃等有關計劃的;本行政區域內區域和部分之間在生態環境和資本維護協作方面推諉扯皮,主要領導不擔任、不作為形成嚴峻后果的;
對公益訴訟判決和資本環境維護督察整改請求履行不力的;本行政區域內發作主要領導責任范圍內的嚴峻環境污染和生態損壞事情的,或許對嚴峻環境污染和生態損壞(災禍)事情處置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