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安順墻體廣告 “您還買車位嗎?法院判決開發商無權售賣”
近段時間,有一篇《您還買車位嗎?法院判決開發商無權售賣》的文章在微信朋友圈瘋傳,大致內容為:“住宅小區的車位到底屬于小區業主,還是屬于
房地產開發
公司?全國首例小區車位之爭一審落槌—— 本月12日,就
南京星漢置業有限
公司與星漢城市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公開停車位之爭案件,
南京鼓樓區法院一審作出判決:開發商將公開停車位移交給業主委員 會管理,全體業主享有公開停車位的權益。住宅小區的車位到底屬于小區業主,還是屬于
房地產開發
公司?這是個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業內人士稱,此案判業主獲 勝,在全國還屬首例,其法律意義非常嚴重。”
調查
現狀:開發商賣公開車位成“慣例”
連日來,記者走訪調查了戰爭光陰、尚東綠洲、國際城、紅星國際、國大全城、山水郡等省會10個高層住宅小區。這些小區均建有公開車位,其車位方式及構造形形色色,但無一例外的是,這些公開車位多數被開發商從售樓時就一并賣給了業主。
長安區一高層住宅小區建有兩層公開車位,分為B1與B2區,每一層都規劃著不少平面停車位。記者走訪時,一位正在停車的業主通知記者,從購房之 日起,開發商就開端對外出賣這些公開車位,“買房時,我們家花了近10萬元購置了一個車位,說是規劃車位能辦下產權證?!比胱『螅臆嚩嗔?,就又買了一 個車位,“那時車位價都漲了,賣車位的人就跟我說,有廉價的,就是辦不下產權證,由于是人防工程。”由于是自家用,她并不在意公開車位能否有產權證,而且 有產權證的和沒產權證的公開車位大小一樣,并無辨別。
戰爭光陰小區建的公開車位只要一層,規劃有數目不等的停車位,既有平面車位也有平面機械車位,業主王先生花了十余萬元從開發商手中購置了一個有 產權證的平面車位,“這些車位從開發商賣房時就開端賣了,聽說目前還有剩余?!毙陆ㄐ^國際城四期公開車位有700多個,其中500多個是有產權證的平面 車位,而剩余的為上下兩層的機械車位,“我買的是有產權證的平面車位,十七八萬元,機械車位沒產權證就廉價個四五萬元?!毙^業主賈先生說,他買房時從開 發商處一并購置了公開車位。
裕華區某小區公開車位建有兩層,只是有的區域標注有“人防工程”字樣,在該區域也規劃有不少車位,據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業主引見,這些車位也被開發商“賣”給了業主,只是簽署的合同與購置的有產權證的車位不一樣,價錢也廉價個三四萬元。
業主:誰才是公開車位的真正主人?
昨日,記者還隨機采訪了10位購置了公開車位的業主,他們中多數人關注了微信圈那則“
南京公開車位之爭”的音訊。不過,多數業主說,這些年都是開發商在出賣或者出租公開車位,他們從未思索過開發商能否有權這么做。
國際城小區業主王先生以為,若購置公開車位的業主順利辦理了產權證,毫無疑問公開車位的產權就歸了個人,開發商應該有權出賣,否則就存在爭議 了!新華區紅星國際小區業主張先生,在購房時花8萬多元選購了一個公開車位。“當初買房時我們簽署了一個小區內部認購協議,協議上只寫著車位的價錢,至于 能否有產權并沒有細致商定?!笨吹竭@則微信圈的音訊,他憂心忡忡:假如辦不下產權證,是不是開發商應該退錢?或者這筆錢就打了水漂?
尚東綠洲一期業主吳先生在2007年花9萬元購置了小區的一個公開車位,雙方簽署了《公開車位認購書》,“認購書上寫得很分明,車位運用年限同 本小區房屋運用年限。依照有關規則,開發商在正式合同簽署后三個月內,為購置者辦理終了產權注銷手續?!笨蛇@么多年過去了,他仍未領到公開車位的產權證, “難道公開車位都屬于全體業主,開發商無權出賣?我被開發商忽悠了?”
開發商:小區車位誰投資誰受益
針對“
南京公開車位之爭”,昨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
房地產從業人員表示,目前,省會多數住宅小區的公開車位都是開發商投資停止建立,并統一對 外出賣?!凹偃缡且巹澋墓_車位,能辦理產權證,這就跟房子一樣,開發商有權出賣。假如觸及到人防工程,普通這局部面積并未算入到公攤面積中,所以依照 ‘誰投資誰受益’的準繩,車位的所屬權普通就以為是開發商一切,業主有運用需求則必需購置或者租賃。假如這些車位讓業主免費運用,歸全體業主一切,這對開 發商來說,顯然有失公平!”他說。
也有人以為,最近朋友圈里熱傳的“
南京公開車位之爭”的音訊或許會誤導廣闊業主?!罢f開發商無權售賣車位,顯然有失偏頗?!彼麚蔚囊粋€樓盤有 車位近600個,分為地上公開兩層,一局部是有產權證的規劃車位,另一局部為人防工程?!靶^一切車位都是我們花巨資投資建立的,既沒有列入業主公攤面 積,也沒有包含在業主房價中,那么這些車位均不屬于全體業主,業主購置或運用均應該付費?!?br /> 說法
物協:車位權屬區別看待
昨日,
石家莊市物業協會秘書長劉明表示,依照物權法規則,能順利辦下產權證的公開車位,毫無疑問,開發商有權出賣、附贈或者出租。
他說,目前,存在較大爭議的就是那些公開車位權屬不明晰的,主要集中在人防工程局部。依照人防法第五條有關規則“人民防空工程平常由投資者運用 管理,收益歸投資者一切”即為“誰投資誰受益”,“原始投資者為開發商的,在其銷售過程中,假如這局部面積已算進公攤面積,本錢也在業主房價中停止分攤 的,那么,這些公開車位的受益者則為公攤面積的業主所共有。假如合同中沒有商定的,那么受益方則為開發商,開發商有權運用、管理、受益?!?br /> 律師:規劃外的公開車位 開發商無權出賣
河北明杰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惠民以為,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則,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
汽車的車位、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經過出賣、附贈 或者出租等方式商定。規劃用于停放
汽車的車位,產權歸開發商;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
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統地說小區車位歸業主 共有,是在歪曲法規政策。
因而關于開發商能否有權出賣公開車位,就要看能否有建筑規劃,“區劃內規劃為車位的,開發商有權出賣,規劃外的,則屬于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則無權出賣?!彼f。
?。ㄕ堏w女士領取線索獎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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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車位判歸業主”系訛傳
南京市鼓樓區法院曾審理過“全國首例小區車位之爭”,因觸及眾多業主的利益,被普遍關注。近日,一些微信公眾號重新對該案作出報道,稱“
南京鼓 樓區法院一審作出判決:開發商將公開停車位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管理,全體業主享有公開停車位的權益。”這條微信一發出,霎時便火了。但爾后,作出此判決的鼓 樓區人民法院公開發出鄭重聲明,稱“此判決并未生效”,小區車位的權屬問題,應以“生效判決為準”。原來,這個被瘋傳的結果,并未生效,早已被撤銷,而真 正的判決結果卻與之相差甚遠。
這份“一審訊決”發作于2003年。宣判后,星漢
公司不服,向
南京中院提起上訴。
南京中院經審理后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14年9 月,鼓樓法院作出重審訊決:判令星漢
公司給付業主委員會車位出賣款500000元,駁回業主委員會的其他訴訟懇求。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此案一審訊決時,我國《物權法》尚未出臺,直到2007年10月1日,《物權法》才真正開端施行,而相關配套司法解釋在該法施行過程中才逐漸出臺并完善。而正由于這個緣由,此案相隔了這么多年才作出前屬最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