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汕頭墻體廣告 從2011年9月1日起實施至今的《
汕頭市港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
汕頭運用特區立法權,歷時4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 《
廣東省港口管理條例》的框架下,自創其他省市港口管理的經歷,細化上位法的有關規則并填補上位法的一些空白而制定的,為
汕頭依法治港、依法興港提供了法 律保證。
那么,這4年來《條例》實行狀況如何?又為將來
汕頭港開展帶來什么推進作用?南方日報記者就此采訪了
汕頭港口管理局相關擔任人。
創新
出臺順應
汕頭實踐的港口條例
“
汕頭是有著150多年歷史的港口城市,
汕頭港也是我國沿海25個主要港口之一,港口岸線資源豐厚,具備開展大型臨港工業的條件,是
汕頭難 得的重要戰略資源。”作為《條例》主要制定者的
汕頭市港口管理局港務管文科科長吳志明通知記者,“雖然自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2007年 《
廣東省港口管理條例》相繼施行以來,
汕頭市依據國度和省的相關法律、法規停止港口管理。但是,隨著
汕頭港口管理工作中呈現了一些如岸線被嚴重不合理開發 運用、消費才能低效等新問題和新狀況,加之現行法律、法規由于適用全國、全省,無法深化細化到每一個城市的詳細港口,一定水平上曾經不能順應我市港口管理 工作和港口經濟的新請求,我們以為有必要運用
汕頭較大市立法權制定相應的中央性《港口條例》。”
據理解,該條例從立項、起草到
汕頭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經過和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歷時4年。
汕頭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吳小云表示,“條例 立足于
汕頭市港口建立、開展和管理的實踐需求,自創和吸收了其他沿海城市港口管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對港口法以及《
廣東省港口管理條例》等上位法的有關規則 停止補充、完善和細化,創新了港口開展、岸線管理、港口運營和平安管理等方面的機制和制度,較好地在法律層面上處理了目前港口開展和管理中面臨的突出問 題,這對增強港口管理,依法維護和合理應用港口岸線資源,維護港口的平安與運營次序,促進港口的建立與開展,具有嚴重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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