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赤水墻體廣告 近日,有人實名告發
內蒙古一位國企高管李某某以兩個兒子李曉、李軍(化名)名義一天內破費1280萬購置了41套房子“明顯與其收入不符”。
被告發者李某某近日就此事向“深讀”記者回應稱,本人的確簽了41套房子的購房合同,由于開發商沒有如期托付,曾經訴至法院并勝訴,下一步將對這些房子停止拍賣。在答復“購置房子所需巨款與其收入不符”的質疑時,李某某稱:“別說一千多萬,我一個億都有。”
阿卡笛亞小區內李某某以兩個兒子名義購置41套住房
告發 退休國企高管 以兒子名義購41套房
近日,“深讀”記者接到沈陽軍區某部退役原師級干部任利民實名告發稱,“
內蒙古霍林河煤業集團有限義務
公司高管李某某,在2009年1月21日這天,以兩個“80后”兒子的名義破費1280萬購置了41套房子,這與其國企高管身份及收入不相符。”
公開材料顯現,
內蒙古霍林河煤業集團
公司是
通遼市中央國有獨資
公司,其前身為霍林河礦務局,是全國94家國有重點局礦之一、全國五大露天礦之一。
2004年9月與中國電力投資集團
公司停止資產重組,設立了霍煤集團
公司最大的參股子
公司中電霍煤集團
公司。
李某某歷任霍林河礦區綜合企業總
公司副總經理、霍林河煤業集團
公司總法律參謀、中電投霍林河煤電集團
公司監事會主席等職。
12號樓40套房子被李某某以兩個兒子名義買走
2014年2月14日,
內蒙古霍林河露天煤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布公告稱,“2月13日收到
公司董事李某某提交的書面辭職報告。李某某由于工作變動緣由,申請辭去
公司董事職務,同時申請辭去
公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職務,辭職后將不在
公司擔任任何職務。”
任利民在實名告發資料中稱,2009年1月21日,時任霍煤集團高管的李某某以兩個兒子的名義(李曉 1981年出生、李軍 1983年出生),在位于
通遼市西拉木倫大街阿卡笛亞小區(原稱楓丹麗舍小區),同一天一次性破費1280萬元購置41套住房,其中一套是662萬的綜合 商務樓,這些房屋總面積5570多平方米。
任利民還向“深讀”記者提供了“李曉”和“李軍”簽名的41套購房合同及繳款收據。其中寫有買受人為“李軍”的20份購房合同中,“李某某”作為拜托代理人簽有本人名字。其他21份購房合同均為“李曉”簽署。
任利民在承受記者采訪時說:“我跟李某某不認識,也沒見過面。我之所以告發是希望相關部門能查個明明白白,看看終究怎樣回事?”
看望 40套房已賣掉 僅有1套留自住
4月22日,“深讀”記者來到
內蒙古通遼市西拉木倫大街阿卡笛亞小區采訪時發現,該小辨別為一期和二期,共有33棟樓,小區臨街下面是商鋪,還有局部
寫字樓。
整個小區有2000多戶居民,在
通遼市當地屬于配套設備比擬齊全的生活社區。
記者依據告發人提供的41份購房合同上顯現的地址,逐一核實發現,其中40套房子均在該小區一期12號樓,此樓屬于6層住宅,共有6個單元,但是目前的寓居人或業主并不是李曉或李軍。
該社區一期4號樓1單元301房間顯現,李曉家人在此寓居,隨后李曉的妻子向記者證明了該房子的產權的確注銷在“李曉”名下。
紅框內局部是李曉(化名)家現住房
據小區物業管理人員引見,目前該小區一期12號樓6個單元,也就是購房合同中顯現的“李曉”、“李軍”所購置的房子,其業主顯現均不是以上兩人,并且“40套房子全部賣完了”。
記者隨后敲開李曉所購房合同顯現的三戶居民家,寓居者均表示“我們的房產證已拿到手”,其中一戶王姓居民表示,所購房屋并不是二手房。
記者采訪還發現,購房合同中所顯現的購房人為“李軍”的房子,目前的真正業主也都不是李軍自己。
一切承受采訪的業主,以至不曉得本人的住房和“李曉”、“李軍”有任何聯絡。
記者經過
通遼市房產局信息查詢得知,以上告發資料當中所稱的41套房產都不是以“李曉”或者“李軍”名義購置和備案,并且大多數購置者也曾經辦理了房產證。
被告發者: 別說一千萬 一個億我也有
記者經過國度工商總局全國企業信譽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到,李某某在退休前自己及家眷曾創辦多家
公司,其自己還擔任一些
公司的法人代表或監事。
其家人所創辦的
公司還入股一
房地產公司,霍林河煤業集團有限
公司曾投資該
房地產公司2400萬元。
記者查詢到2010年5月份,該地產
公司法人代表是一王姓人士,李某某在該地產
公司擔任董事長職務。2014年3月,法人代表變卦為李某某,此時間距他退休剛幾個月。
李某某以兩個兒子名義購置的41套房屋買房合同
關于本人被任利民實名告發巨額購置房產一事,2016年4月25日下午,李某某承受記者電話采訪時回應稱:“企業沒改制以前我最高的職務是處級干部,改制后就不存在行政級別了。2013年年底,退休前擔任霍林河煤業集團
公司總法律參謀,是集團
公司高管。”
任利民向記者提供的購房合同及告發信
關于花千余萬以兩個兒子名義購房一事,李某某表示:“確有此事。”在回應“能否巨額購置房屋與實踐收入不符”的問題時,其表示:“1983年我 率領家族經商,目前兄弟姐妹加一同有11家
公司,家庭成員都是股東。購房這事,是由于我借錢給開發商惹起的。他們沒錢還我,拿房子抵債給我,可是后來他們 又把這些房子偷賣掉了,我是錢衰敗著,房子也衰敗著。后來我起訴到法院,官司勝訴,下一步將對這些房子停止拍賣。說購置這么多房與我實踐收入不符,別說一 千萬,我一個億都有……”
調查 一次購置41套房 實為借款糾葛惹起
“深讀”記者5月21日下午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得悉,李某某承受記者采訪所稱的借款糾葛屬實。
該網收錄的相關判決書顯現,被告“李曉”和“李軍”與被告內蒙、北京兩家
房地產開發商在多年前曾經由于借款糾葛構成訴訟,
內蒙古高級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二審訊決被告勝訴,標的額為本金1280萬元。
2015年9月25日,最高法就原審被告的申述再次做出“(2015)民申字第204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原審被告的申述,李曉、李軍最終勝訴。目前該案曾經進入執行程序。
記者另從
通遼市相關部門得悉,告發人所稱41套房屋的開發商的確在與“李曉”、“李軍”簽署購房合同之后再次出賣,而這些房屋的開發商也與上述訴訟的被告信息完整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