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
墻體廣告 梁慧星,是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討所研討員。曾任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合同法》起草組組長,《物權法》、《侵權法》、《民法典》起草組中心成員,中共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物權法》專題講座主講人。
他回憶引見,城市住宅用地運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問題,在當時立法過程中閱歷了幾步變化,從三次審議稿“期滿申請續期,續期付費”,到四議稿“自動 續期,續期付費由國務院規則”,再到最終“自動續期,付費留待未來謹慎研討”。他特別指出,“謹慎研討”的研討主體,是指立法機關即全國人大常委會本身, 而不是國務院或者別的機關。
三議稿:土地續期要申請并付費
梁慧星在文中回憶引見,物權法草案第一、二、三次審議稿,均無關于住宅用地運用權期滿“自動續期”的規則。此項規則,是四次審議稿所創設,至六次審議稿肯定。
當時,三次審議稿第一百五十五條:“建立用地運用權的期間屆滿,建立用地運用權消滅。”第一百五十六條:“建立用地運用權的期間屆滿,建立用地運用 權人需求繼續運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間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因公共利益需求收回該土地的外,出讓人應當同意。建立用地運用權續期后,建立用地運用權人應當 依照商定支付出讓金;沒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白的,依照國度規則肯定。”
在三次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針對此規則停止了討論。賀鏗委員提出,“土地運用權消滅后怎樣辦?”吳清輝(代表)提出,“在香港,有補地價制度。如 果期限過了,運用者仍想繼續運用這塊土地,那就需求補地價。物權法應該引進補地價的概念。”鄭功成委員以為,“住房、宅基地是私人真正的恒產。城鎮居民只 有70年的運用期,買住房實踐上買的是一個空間,和土地沒有關系,那么70年以后是自動消滅還是自動續期?如何保證城鄉居民這一局部私有財富,草案還有繼 續完善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