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汕頭墻體廣告 22日,
汕頭“醉駕入刑”案子在
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揭露開庭審理,以風險駕馭罪判處被告人張某州拘役1個月,并處1000元罰金。以風險駕馭罪判處被告人萬某華拘役1個月,并處 2000元罰金。
庭審中,張某州對檢察官指控其在8月8日晚飲酒后駕馭二輪
摩托車,經
汕頭市
公安司法判定中心判定,從張某州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93mg/100ml,屬醉酒駕馭機動車輛的現實供認不諱。
萬某華對檢察官指控其在8月6日晚飲酒后駕馭小客車,經
汕頭市
公安司法判定中心判定,從萬某華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58mg/100ml,屬醉酒駕馭機動車輛的現實供認不諱。
全部庭審過程中,張某州和萬某華均對法官提出的是否要辯解,他們均表明,“我沒什么要辯解的,我認識到醉酒駕車是過錯的。”
本案審判長說,“這次判定酌情考慮了被告人的悔罪態度等。”
汕頭市交警部門表明,這次揭露開庭審理,意圖在于呼吁廣闊市民要時刻恪守“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原則,一起提醒市民酒后駕馭機動車一旦構成犯罪行為將會被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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