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陽墻體廣告 10月11日,記者從市地稅局得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布告訴,對契合條件的非上市
公司股市(權)期權、限制性股市和股權獎賞施行遞延交稅方針。
遞延交稅方針,即職工在取得股權鼓勵時可暫不交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交稅。
“這次非上市
公司股權鼓勵個稅新政,最大的改變是下降了適用稅率和推遲了交稅時間。”市地稅局稅政辦理科科長王俊介紹稱,調整前的稅收方針,非上市
公司給予職工的股市(權)期權、限制性股市、股權獎賞等,職工應內行權或取得環節,依照“薪酬薪水所得”項目,適用3%至45%的7級超量累進稅率;對員 工以后轉讓該股權取得的增值收益,則按“產業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交稅。
而施行新政后,契合條件的非上市
公司職工在取得股權鼓勵時可暫不交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交稅;股權轉讓時,依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本錢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產業轉讓所得”項目,依照20%的稅率核算交納個人所得稅。
舉例說明,某
公司高管劉先生取得以每股3元的
報價采購本
公司10萬股股市的期權,劉先生行權時該股市的公允價值為50萬元,5年后劉先生以每股10元的
報價賣出。
依照老方針,劉先生內行權時首要要按薪酬薪水所得交稅,將采購股市時少付出的20萬元(50萬元-3元·10萬股)作為收入核算,應繳交稅款7.6 萬余元;5年后劉先生賣出股市時又要按“產業轉讓所得”繳交稅款,就股市轉讓差額50萬元(10元·10萬股-50萬元),乘以20%稅率,需再繳交稅款 10萬元。兩次算計,劉先生共需繳稅17.6萬余元。
而依照新方針,劉先生在股權鼓勵中,行權時不需要繳交稅款,只需5年后轉讓該股市時,一次性按70萬元(10元·10萬股-3元·10萬股)的轉讓收益,按20%的稅率交納個人所得稅稅款,也就是14萬元,稅負下降了20%。
王俊介紹,這次方針調整,一是對非上市
公司契合條件的股市(權)期權、限制性股市、股權獎賞,由別離按“薪酬薪水所得”和“產業轉讓所得”兩個環節 交稅,合并為只在一個環節交稅,即交稅人在股市(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市解禁以及取得股權獎賞時暫不交稅,待往后該股權轉讓時一次性交稅,以處理內行權 等環節交稅現金流缺乏問題;二是在轉讓環節的一次性交稅一致適用20%的稅率,比本來稅負下降10個至20個百分點,有用下降交稅人稅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