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陽墻體廣告 10月20日,老河口市民小杰(化名)報警稱,一生疏男人撿到他的錢包,索要好處費,不然不予償還。
本來,當日10時許,小杰接到一名生疏男人的電話:“假如想要拿回丟掉的錢包就立刻到城東大路紅綠燈小廣場碰頭!”小杰在身上摸了半響,才反響過來,錢包丟了。因為錢包內有3000元現金、銀行卡、身份證、手刺等物,小杰便當即前往與生疏男人約好的地址碰頭。
碰頭后,該男人并未當即將錢包償還,而是向小杰索要500元好處費,著急的小杰只好報警。
值勤民警麻向陽等人當即前往現場。“拾金不昧本是功德,若因私心索要好處費,豈不是改變了拾金不昧的實質?”了解工作經往后,民警耐心腸給生疏男人做思想工作。該男人說,他撿到錢包時,里面沒有錢,他是經過手刺上的電話聯系上失主的。
經過一番溝通,該男人將錢包還給小杰。“早知道這么,我就不自動打電話了!”臨走時,該男人的一番報怨導致了民警的沉思。
網友聲響
有的擁護有的對立
“撿到東西償還失主該不該討取酬勞?”調處好這起糾紛后,和平路派出所將此事例編成微信對外發布,沒想到導致了廣闊市民和網民的熱烈評論。
老河口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劉兵以為,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假如拾到東西都去索要酬勞,不只違反了傳統美德,也會縱容敲詐勒索等犯罪做法。
留言中,六成以上網友支撐劉兵的觀點,以為“撿到東西交給差人叔叔”是不移至理,是傳統美德。 但也有市民持保存乃至是對立定見,擁護恰當付“好處費”。法令工作者張輝以為,依照《物權法》的規則,拾得丟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權利人收取丟失物時, 應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付出保管丟失物等開銷的必要費用,例如誤工費、交通費、通訊費等,但不能漫天要價。
網友“天下太平”說,即是因為有些失主拿回東西表現“小氣”,乃至連一句謝謝的話都不情愿說,致使有些拾物者感到“心涼”,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寧愿將撿到的東西丟掉,也不情愿交給差人,更甭說自動尋覓失主了。
律師說法
恰當討取酬勞不違法
湖北法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羅紅偉以為,撿到東西償還失主索要酬勞在民法上并不制止。因為中國民法有規則,撿到東西后替失主保管,能夠請求失主付出必定的費用,詳細付出多少,要視詳細情況,由兩邊協商,但不能獅子大開口,要有理有據。
假如撿到東西的一方拒不償還失物,在民法上就歸于不當得利,失主能夠去法院申述對方。但若經過商議,失主贊同付出對方請求的費用,那就可視為兩邊現已達成協議。
羅紅偉說,“拾金不昧”這個說法更多是從道德層面臨廣闊公民的請求,發起拾物者自動償還,且不求報答。但從現實生活中來看,格外關于失物者來說,自動給拾物者付出必定的酬勞,一方面能夠防止導致紛爭,另一方面也能夠起到鼓舞、欣賞作用,表達感恩之心。
襄陽市社科聯副主席陳新劍教授以為,這件事看起來是件小事,但也折射出人與人之間的“友善”程 度還不行。作為撿包者來說,做了一點功德,就自動索要酬勞,有悖于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關于丟包者來說,別人撿到東西自動打電話償還,應當答謝別人,自動 付一點酬勞,表現了感恩之心,也是一種美德。社會主義價值中心觀中的“友善”,即是發起大家養成這種相互諒解、感恩的優秀品質。所以,他個人以為,一方面 要發起這種“拾金不昧”,另一方面也要學會感恩,懂得感恩,兩者并不矛盾。
警方主張
領回失物如遇敲詐可報警
采訪中,麻向陽告訴記者,關于拾到資產首要索要酬勞的疑問,應當建立在失主自愿給予的基礎上,且不能高于物件自身的價值。但法令制止以暴力挾制的手法進行強索,假如對方索要的數額過高或運用了挾制手法,失主應及時報警求助。
老河口
公安局法治科有關負責人表明,依照中國《刑法》有關規則,將別人忘記物不合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構成侵占罪;以不合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運用挾制或挾制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資產做法,數額較大的,構成敲詐勒索罪。
但他一起表明,關于丟失者來說,因為自個疏忽大意,丟失了東西,若拾到者予以償還,丟失者給予拾得者恰當抵償也是值得鼓舞和發起的。格外是兩邊現已達成了“抵償協議”,乃至是現已過媒體或張貼告示,清晰表明要付一事實上酬金的,更應當自覺實行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