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墻體廣告 昨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我省居住證服務與管理辦法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增設專章規定“公共服務和便利”,就基本公共服務及提供便利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
居住證持有人可申請保障房
辦法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9項基本公共服務,包括基本公共就業服務、社會保險服務、教育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住房保障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等。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7項便利,包括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執(職)業資格考試與申請授予執(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生證明材料等。
關于子女就學等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辦法明確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居住地申請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就讀,與居住證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在居住地報名參加高中階段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關于住房保障,辦法規定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以及按照居住地住房保障有關規定,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權利。
關于落戶問題,辦法規定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已領暫住證的須申領居住證
辦法規定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委托社區服務機構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等工作;并規定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且
公安派出所和受理機構應當暢通居住證申領渠道,具備條件的,可以采取網絡、傳真等
現代信息技術受理居住證。關于居住證工本費的收取,辦法規定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變更登記不得收取費用,強化政府服務職能。
辦法規定,居住證制度實施以后,在辦法施行之前領取暫住證并繼續居住的,暫住證持有人應按辦法規定申領居住證,暫住年限計入居住年限;辦法施行前已進行居住登記的,居住時間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