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梧州墻體廣告 41歲的男人韋某健因家境貧困一向未娶到媳婦,為此,他花了3000元從他人手中買了一名婦人當媳婦,殊不知這已觸犯了《刑法》。12月5日,藤縣法院以收購被拐賣的婦人罪判處被告人韋某健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韋某健出生于1975年,系藤縣平福村夫。因家境貧困,一向未能娶上媳婦。為能娶上媳婦,本年3月10日,他以3000元的
報價,在
廣西昭平縣與藤縣接壤的一個村里,向何某慶(另案處理)購買了一名自稱叫“亞芳”的女子(真實身份未能查驗)。隨后,韋某健便將“亞芳”帶回家一同生活。但是,回家后還不到20天,亞芳便因病死亡。4月4日,被告人韋某健被藤縣
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經審理以為,被告人韋某健以樹立婚姻家庭為意圖,明知是被拐賣的婦人仍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收購被拐賣的婦人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且依法應在“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許控制”的刑幅內量刑。被告人韋某健歸案后及庭審中均如實供述自個的罪過,在庭上也自愿認罪,依法能夠從輕處分。
歸納案情,藤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定。宣判后,被告人韋某健當庭表示不上訴。
法官說法
中國《刑法》規則,收購被拐賣的婦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許控制。收購被拐賣的婦人,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論處。毆打被拐賣婦人,不合法約束被拐賣婦人自在的,以故意傷害罪、不合法拘禁罪數罪并罰。將被拐賣婦人再轉賣的,以拐賣婦人罪論處。收購被拐賣的婦人,按照被買婦人的志愿,不阻止其回來原居住地的,能夠從輕或許減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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