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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瑞昌墻體廣告 俗話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近來,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同飛車爭奪黃金飾品案,以爭奪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分金人民幣兩萬元。
2016年7月10日上午11時許,被告人吳某伙同齊某(另案處理)駕馭一輛赤色跨式摩托車,在青云譜區迎賓大路瀾花語岸小區鄰近飛車爭奪被害人胡某脖子上的一條黃金項圈,得手后二人敏捷逃離現場,并將項圈以8,000元銷贓,二人均分贓物。經判定,被搶黃金項圈價值人民幣15646.37元。
屢試不爽,2016年7月23日下午18時許,吳某伙同齊某再次駕馭一輛赤色跨式摩托車,在西湖區灌嬰路華東干貨商場鄰近飛車爭奪被害人萬某脖子上的一條黃金項圈,搶得半截金項圈后逃離現場。經判定被搶的半條黃金項圈價值人民幣4855.77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意圖,二次駕馭機動車爭奪被害人財物共價值人民幣20,502.14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處理爭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說》第三條第(三)項,其做法屬“別的嚴峻情節”,已構成爭奪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予以支撐。被告人吳某歸案后能照實供述自己的罪過,自愿認罪,能夠從輕處分。遂以爭奪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分金人民幣兩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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