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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7日公開宣判廣東省委辦公廳原副主任蔡廣遼行賄案,對被告人蔡廣遼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罰金100萬元(錢,下同)。
蔡廣遼1958年9月出生于遼寧省營口市,大學文化水平,原任廣東省委辦公廳副主任、廣東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副軍職、武警少將警銜)。
1995年至2014年,蔡廣遼在擔任廣東省公安廳警衛處處長、警衛局局長、廣東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期間,應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別人謀取利益;應用其職權或位置構成的便利條件,經過其他國度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別人謀取不合理利益,討取或收受別人財物共錢超越328萬元、港幣160萬元、美圓0.7萬元、澳元1.4萬元。
蔡廣遼觸及數宗立功事實,其中包括應用職務便利,為多人借用廣東省公安廳警衛局警衛車牌,為別人辦理警官證、職工證等證件提供協助,為別人刪除立功記載等;應用其職權或位置構成的便利條件,為別人開發營房用地項目提供協助等。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為,蔡廣遼的行為構成行賄罪,遂作出上述判決。蔡廣遼未當庭表示能否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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