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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墻體廣告發布 今年2月15日,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易某非法排放含鉛污染性液體,涉嫌污染環境罪一案。日前,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易某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2015年12月,易某在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及相關環保手續的情況下,在柳江拉堡鎮基隆村承租一倉庫并修建廠房,用于開設廢舊蓄電池收購點。自2016年2月開始,易某與其雇傭的工人林某、易某東、楊某在該廢舊蓄電池收購點內,對廢舊蓄電池進行處理,將含鉛的污染性液體排入柳州市污水處理管網。
2016年9月28日,柳州市環境保護局聯合執法隊對該廢舊蓄電池收購點進行聯合查處。經檢測,該收購點在市政污水窖井內塑料管道排口的廢水總鉛濃度為7.05mg/L,超過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6.05倍。
柳江法院審理認為,易某為謀取利益,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最終,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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