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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墻體廣告 經過朋友介紹,劉某好心將數十萬元借給了王某,并寫明了借款用途和還款時間,誰知還款時間到期后,王某只是支付了一部分利息,拒不支付本金和其余的利息,在多次催要無果的情況下,劉某向本報《社區周報》社區法官欄目求助,希望得到解決問題的法律途徑。
事情緣由
2015年5月6日,劉某向王某借款40萬元,雙方約定,利息為月息3%,按月支付。隨后,劉某將上述借款以現金和銀行轉賬兩種方式支付給王某,王某向劉某出具了借條,寫明借款人為王某,注明借款金額“肆拾萬元整,借期壹年”,而且借條上還注明“利息按月支付,如果超過15天不付利息,將全部追回本金。”李某以擔保人身份在借條上簽字按了手印,但未明確約定保證方式。但是借款到期后,劉某多次催要,王某未能償還本金和利息,而且在借期內,王某一共支付利息11000元,其余利息至今沒有支付。至今王某仍拒不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讓劉某很是惱火,不知如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律師觀點
對此,青海延輝律師事務所趙小娟律師說:本案中,劉某和王某的借條約定了借款期間的利息,所以劉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訴求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劉某約定的月息3%,則其年息為36%。按照上述司法解釋,未超過年利率24%法律是保護的。年利率超過36%,法律是不保護的。年利率在24%-36%期間是自然債務區,如果出借人依據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這個區間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保護的。但是借款人已經基于自愿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了該部分利息,又起訴要求索回該部分利息的,法院同樣會駁回訴訟請求。
李某以擔保人身份在借條上簽字按手印。未明確約定保證方式,根據《擔保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李某對借條所涉債務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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