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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潘陽墻體廣告 去年下半年,佛山南海呈現一例不動產錯誤掛號案,樊先生現已拿到手的不動產掛號證被南海區疆土城建和水務局宣告報廢。就這樣,價值290萬元的房子從樊先生手中“飛”走了。
該事情發生后,本報繼續重視此案。近來,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從當事人處得悉,該案已于2017年9月29日宣判。順德人民法院判定吊銷南海疆土城建和水務局作出的【2016】第1號《吊銷不動產掛號決議書》,判定收效后15日內將涉案房產的不動產權康復到樊先生一切。
這意味著,“飛”走了整整1年的房子,又有期望“飛”回到樊先生名下。不過,這事還沒那么快塵埃落定。上星期被告方南海疆土城建和水務局提起上訴,樊先生已收到法院傳票,現在案子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領了不動產證后發現房子被查封
時刻回溯到2016年5月份。
樊先生看中了吳先生名下的水韻尚都的兩套房產,雙方在中介機構的見證下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依照約好,這兩套房產合計290萬元,其間每套價格為145萬元。2016年8月16日,樊先生向吳先生付出了140萬元的房款,剩余的150萬房款,樊先生跟吳先生約好獲得產權改變之后再向銀行典當,另行付出。8月18日,樊先生和吳先生一起到南海疆土城建和水務局查冊,其時,南海疆土城建和水務局向吳先生出具了《佛山市(南海區)房產查詢證明》,證明該不動產無典當、無查封。
這一切看上去很正常也很順暢,但是一周之后,工作山窮水盡。
依據法院審理,就在樊先生和吳先生查冊后一周,即2016年8月24日,雷州法院向南海疆土城建和水務局送達《民事裁決書》以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查封吳先生名下水韻尚都的兩套房產,也就是樊先生購買的這兩套房產。查封期間從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而南海疆土城建和水務局也于當日處理了涉案房產的預查封掛號。
對此并不知情的樊先生于2016年9月2日到稅務部分交納了相關稅費,之后向南海疆土城建和水務局請求處理涉案不動產產權掛號。奇怪的是,在這個時刻點上,南海疆土城建和水務局的工作人員并沒有發現涉案房產現已進行了查封掛號。所以,該局為樊先生和吳先生處理了不動產搬運掛號,并于9月19日向樊先生核發了不動產掛號證,涉案不動產的權屬人掛號為樊先生。當9月28日樊先生向銀行請求典當借款被拒時,樊先生才發現這套房處于被查封狀況,無法借款。樊先生當即與南海疆土城建和水務局交流,承認了自己的這套房被查封。
接下來的工作讓樊先生始料未及。南海疆土城建和水務局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了《吊銷不動產掛號決議書》,一起將涉案房產康復到查封掛號狀況。因為樊先生不肯交回現已頒布給他的不動產掛號證,所以南海疆土城建和水務局11月8日在其官網上布告涉案不動產權證書報廢。
就這樣,樊先生不可思議“丟”了自己的房子,其產權人資歷被取消了。樊先生不服南海疆土城建和水務局做出的《吊銷不動產掛號決議書》,所以將該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吊銷該決議。
經過法院審理查明,在整個事情中,南海疆土城建和水務局的確是因工作失誤在查封期間處理了涉案不動產的權屬搬運掛號,而在這個過程中,涉案的房子的確處于法院查封狀況中。那么,這樣的搬運掛號是否合法?
順德人民法院以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則,“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決、決議查封或許以其他方式約束房地產權力的”,“不得轉讓”。也就是說,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產,依法不得轉讓。所以,在這個案子中,從2016年8月24日起,即涉案房產被查封的第一天開端就不能轉讓了。因而,南海疆土城建和水務局2016年9月份處理的涉案不動產搬運掛號,其行為是違法的。
行政機關能否有權吊銷不合法的掛號行為?視情況而定。既然這樣的搬運掛號行為是違法的,是否意味著主管部分可以“知錯就改”,吊銷現已違法的掛號行為呢?
順德人民法院以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房子掛號案若干問題的規則》第十一條第三款,“被訴房子掛號行為違法,但判定吊銷將給公共利益形成重大損失或許房子已為第三人好心獲得的,判定承認被訴行為違法,不吊銷掛號行為。”在整個搬運掛號過程中,樊先生并不知曉該房產已被查封,可視為好心獲得了涉案不動產的產權,因而,即使是在涉案不動產掛號行為違法的情況下,也不該吊銷掛號行為。
所以,順德人民法院判定:吊銷南海疆土城建和水務局作出的南不動產【2016】第1號《吊銷不動產掛號決議書》;南海疆土城建和水務局在該判定收效15日內將涉案房產的不動產權特點康復掛號為樊先生一切。上星期南海疆土城建和水務局又提起上訴,案子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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