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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墻體廣告設計 不良商家為牟取利益,將便宜的低檔酒冒充高檔白酒售賣。近日,樊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假冒石花霸王醉酒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被告某超市被判承擔十倍賠償金37000元。
為了宴客,張先生在小區附近的某煙酒超市購買了4瓶石花霸王醉酒。打開品嘗后,張先生感覺酒的味道跟以前自己喝過的相去甚遠,懷疑自己買到了假酒,于是打電話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接到舉報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將張先生購買的4瓶酒及在該超市查獲的1瓶同樣品牌的酒送回酒廠鑒定。經鑒定,5瓶均為假酒,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煙酒超市支付購酒款的十倍賠償金37000元。
樊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該超市銷售的石花霸王醉經鑒定為假冒,遂判決該超市向張先生支付十倍賠償金37000元。
做生意如果是正當經營,獲取一些利潤理所應當,但如果企圖以次充好,從中牟取暴利,那就觸犯了國家法律,必將受到嚴厲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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