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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墻體廣告 中安在線訊 據安徽商報消息,李軍是一家醫院內設急救分站的急救車駕駛員,一天中午,他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急救車拉著6人在滬陜高速行駛時,因車輛爆胎撞上護欄,致車內50多歲的吳某當場死亡,劉某等3人受傷。駕駛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急救車上路,還超載,發生車禍致人員死傷,該由誰來負責?合肥急救中心和急救分站對簿公堂。近日,合肥市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不符標準急救車超載 致人傷亡
事故發生在2014年4月,經過交警認定,李軍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且載人超過核定人數,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李軍是合肥東南骨科醫院的員工,事發時所駕駛的車輛登記車主為合肥急救中心,該車輛于2014年3月由合肥東南骨科醫院向合肥急救中心租借。
那么這輛車究竟屬于合肥急救中心還是屬于合肥東南骨科醫院呢?據了解,為提升120院前急救工作能力和擴大急救站點的設置,2008年雙方通過協議合作的方式建立了東南骨科醫院急救分站,由合肥急救中心調度指揮,急救分站屬于合肥東南骨科醫院單位內設機構,急救分站的人財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該醫院負責。該協議雖于2009年2月到期,但直至事故發生時該急救分站仍然存在并通過合肥急救中心的統一調度進行工作。
急救分站賠償死傷者合計100多萬
事發后,合肥東南骨科醫院賠償吳某親屬共計100萬元,賠償劉某20多萬元。為了挽回損失,合肥東南骨科醫院將合肥急救中心起訴至法院,認為事發根本原因在于急救車輛不符合技術標準,合肥急救中心是急救車輛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能全面、嚴格履行管理檢查義務,要求合肥急救中心向他們支付129萬余元。
而合肥急救中心則認為,急救分站是合肥東南骨科醫院的內設機構,與合肥急救中心沒有法律上的隸屬關系,也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合肥急救中心僅是依法對急救分站的日常運行提供業務指導,并對其擁有的急救車輛進行統一調度。
[說法]法院判定兩方各承擔一半責任
蜀山區法院一審認為,李軍是合肥東南骨科醫院員工,急救分站屬于該醫院的內設機構,車輛登記車主雖為合肥急救中心,但該車輛已于事故發生前一個多月被合肥東南骨科醫院租借使用。事故發生是因李軍駕駛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急救車輛超載,合肥東南骨科醫院作為車輛直接使用人應當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合肥急救中心與合肥東南骨科醫院進行合作,進行120院前急救工作,對外統一調度,合肥急救中心對于車輛仍然具有管理檢查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作為120院前急救單位,合肥急救中心也應當承擔對其統一調度車輛及人員相應管理檢查工作以保障病人的合法權益,合作設置分站的方式能一定程度提高院前急救能力,但不能拋卻自身應當承擔的急救車輛安全性能保障的義務,該義務更重要的是對使用120急救系統公眾權利的保障。
法院認為,本案原因是合肥急救中心與合肥東南骨科醫院疏于對車輛安全性能的檢測,雙方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平均擔責,但醫院的各項賠償金額應當合法合理。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合肥急救中心支付合肥東南骨科醫院39萬余元。
雙方均提起上訴,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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