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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墻體廣告 河南夏邑縣農民張玉璽被取保候審近17年后再次被取保候審。此前因卷入命案涉嫌故意傷害,張玉璽在二審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后被取保候審,其間真兇歸案獲刑,之后17年間張玉璽一案一直未開庭審理。
張玉璽告訴澎湃新聞,他7月17上午日從夏邑縣法院拿到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顯示,本院正在審理的被告人張玉璽故意傷害一案的被告人張玉璽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期限為十二個月。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992年,張玉璽卷入一起鄰里斗毆糾紛,對方一人死亡,他隨后被抓。5年后1997年5月19日,夏邑縣法院認定張玉璽同他的堂兄弟等人手持鐵叉和棍棒擊打在受害人的額頂部,致使受害人當即倒地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以故意傷害(致死)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張玉璽不服上訴,稱自己沒有用鐵叉打受害人。1997年10月28日,商丘中院二審裁定,一審判決認定張玉璽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但此后4年案件重審沒有進展,2001年7月19日,夏邑縣法院又一審認定張玉璽的堂弟張勝利是兇手,張勝利持木棒猛擊受害人頭部,致其顱骨粉碎性骨折,經搶救無效死亡,以故意傷害(致死)罪判處張勝利有期徒刑13年,張勝利一審判決后未提出上訴,早已刑滿出獄。
2001年9月11日,已遭羈押9年的張玉璽被從夏邑縣看守所釋放。釋放證明書稱,張玉璽“經取保候審,予以釋放”。但時至今日,法院一直未開庭審理此案,直至再次被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決定書載明的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張玉璽的代理律師徐昕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張玉璽被取保候審17年,早已遠遠超過法定期限,應該立即解除張玉璽的強制措施并最快速度開庭,而不是繼續采取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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