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8月6日
南昌市
公安局灣里分局
向26歲女子張麗(化名)
送達了《不予立案告訴書》
從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
有著“主播夢”的張麗
經過支付寶“花唄”等
11個網貸渠道
為斗魚直播渠道的兩名女主播
借款刷榜送禮物
購買直播設備
……
到2019年6月7日
張麗為主播連本帶利
花費了20.22萬余元
“打賞”激情往后
張麗才發覺20余萬元網貸已無力歸還
置疑上圈套只得報警
現在警方告訴“不予立案”
張麗張皇無措
沉迷網絡直播
網貸20多萬元給主播刷禮物
本年26歲的張麗沉迷于網絡直播,并經過直播渠道先后認識了女主播王某、黃某。自信自己嗓音“有磁性”、有主播潛質的張麗為了讓兩名女主播把她“帶入行”,經過贈送虛擬禮物、發紅包,甚至淘寶購物、代買外賣等方式不斷支付,以博得王某、黃某的關注和歡心。
“我一開始是拒絕的。和主播成了朋友、姊妹后覺得很聊得來,錢不知不覺就花出去了。”張麗在成為女主播王某、黃某的“鐵粉”后互加了QQ、微信,甚至還成功實現了與網絡女主播的“線下互動”,幾乎成為兩名渠道主播現實生活中的老友。從2017年9月起,兩年不到的時間,張麗就花出去了20多萬元。
實踐上,張麗大學本科畢業后一直在
南昌作業,其家境一般,收入并不高。給兩名女主播刷禮物打榜甚至購物等開銷對她而言,底子入不敷出。因而,張麗在兩名女主播身上消耗的20余萬元,基本都是經過網貸渠道借款得來的。
一次刷1.5萬元
還花2000余元幫主播點外賣
經過張麗供給的網貸記錄,記者發現她從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先后在支付寶“花唄”、支付寶“借唄”、微粒貸、360借單等11家網貸渠道借款。到本年6月9日,11家網貸渠道本息總額合計202207.42元。
“網貸借的錢,要么用于為主播刷榜,要么便是為她們買禮物,意圖便是為了幫主播‘炒熱度’。”張麗為女主播王某、黃某花錢最猛的時候,一個月就刷了大約5萬元人民幣的“禮物”。
記者登錄斗魚直播渠道發現,該渠道一切虛擬禮物都需要網民充值購買虛擬錢銀“魚翅”交換,1魚翅=1元人民幣……就在本年2月11日,張麗經過斗魚渠道給主播黃某一次性送出了15000“魚翅”。也便是說,張麗一口氣花了1.5萬元人民幣用于打賞主播。
不僅如此,已與王某、黃某成為“老友”的張麗,還在對方的要求下一再網購——本年2月19日,張麗為遠在
福建廈門的游戲主播黃某網購了耳機、聲卡等直播設備,合計16549元;本年2月14日至4月30日,張麗接連多日為主播黃某點外賣,總計花費2250余元。
“其時便是很信任對方,也怕失去(主播)這個朋友。一旦不打賞、不花錢,對方就說要‘斷交’。”張麗回憶說,其時之所以張狂打賞,一方面期望這兩名女主播能夠幫她“圓夢”,另一方面也是對方用了“激將法”所致。
置疑上當報案
警方“不予立案”建議洽談處理
“打賞”激情往后,張麗在各網貸渠道的催款電話、短信的轟炸中漸漸清醒,置疑自己其時是被兩名女主播“忽悠”,因而上當上當。
“這些錢我底子沒才能還!”“如果不是對方騙我有機會當主播,我不可能為此花這么多錢。”張麗說,自己收入并不高,月薪多則不過4000元,少則只有2000元。20多萬元的網貸借款對她而言,像是一座沉甸甸的大山。并且,兩名女主播許諾的“月入百萬”主播夢,也遙遙無期……對于當初自己張狂借款為主播刷禮物的行為,張麗懊悔不迭。
本年5月31日,在父母的陪伴下,張麗向
南昌市
公安局灣里分局刑偵大隊報案。試圖經過
公安部門以“欺詐罪”將主播王某、黃某入罪,然后彌補自己的巨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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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張麗意想不到的是,兩個多月后,即8月6日,灣里
公安審查以為主播王某、黃某盡管收受張麗錢款資產,但并無犯罪事實,于是向她送達了《不予立案告訴書》,建議張麗經過民事訴訟途徑處理。張麗期望經過警方追回巨額打賞錢款的期望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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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主播王某、黃某甚至斗魚直播渠道也都先后拒絕了張麗要求返還“打賞”的請求。斗魚直播申訴部門向張麗表明,其告發直播間涉嫌欺詐一事歸于“膠葛”,相同建議張麗與主播“洽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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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能要回嗎?
律師:屬贈與行為很難追討
記者登錄斗魚直播渠道發現,用戶賬號與APP付款功能綁定后,即可購買其虛擬錢銀“魚翅”。且該渠道供給的《充值服務協議》中明確表明,用戶一旦充值成功,不予交還、返現,因而發生的全部膠葛該渠道不承當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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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被巨額債務壓得喘不過氣的張麗,能否經過民事訴訟程序來討還“打賞”錢款呢?
“討還打賞錢款很難。”
江西朗秋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彭胄聰分析指出,目前直播監管大多集中在內容管控方面,現有法令尚缺少對于網絡打賞的標準,一旦呈現膠葛便難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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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絲給主播打賞,從法令上來說可看作一種贈與行為。何況張麗現已26歲,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才能,能夠進行獨立的民事活動。像這種以贈與形式的支付,一般很難要回來。”徐彭胄聰律師告訴記者,用戶、粉絲享受了主播發布的內容,包括文章、視頻、圖片等,其“打賞”在必定程度上能夠看作成一種對主播支付的消費行為。并且,張麗建議主播“欺詐”行為并無本質依據,沒有依據表明張麗受任何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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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以為自己是在自由選擇與決定,但實踐上被打賞方擁有對信息的主動權,他們僅經過少數人甚至一個人就能夠完結一切資料準備和扮演,進而取得遠遠超出實踐應得的經濟收入。”徐彭胄聰律師以為,不同于傳統線下欺詐的少數受害人,網絡打賞引起的欺詐其潛在受害者是一切網民。一旦發生膠葛或犯罪,難以召集一切受害人收集相應材料,也難以劃定統轄區域,將會給受害人維權以及監管部門法律帶來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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