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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為在河溝捉點野生蛙類不算事兒,卻不曾想兩位沒犯過法的農村大媽,因而被富順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成了被告人。近來,富順縣法院依法對涉嫌犯不合法打獵罪的張某和龔某判處刑罰。
2019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某和龔某相約捉青蛙賣錢,當晚9時許,張某在富順縣某村一河溝里用夜間照明設備和獵網捕捉蛙類64只,龔某捕捉蛙類52只,二人捕獲的蛙類均系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許有重要經濟價值、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后被富順縣森林公安局民警現場查獲,并將上述蛙類交林業部門放歸自然。四川內江墻體廣告
富順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和龔某在禁獵期內運用禁用的工具、辦法進行打獵的行為已構成不合法打獵罪,公訴機關的指控建立,被告人照實供述罪過、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分。故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犯不合法打獵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被告人龔某犯不合法打獵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四川內江墻體廣告
法官提醒,法律規定不合法打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就歸于不合法打獵“情節嚴重”,同青蛙相同,蟾蜍、麻雀、野雞、野兔、野豬、刺猬、壁虎、黃鼠狼等常見的陸生野生動物,都不能隨意捕獵,由于它們都被列入國家保護的“三有”動物名錄,即有益、有重要經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雖然其并非寶貴、瀕危的野生動物,但也依法受到保護,是維護生態平衡的重要確保,公民不能隨意捕獵和殺害這類動物,否則或許構成違法犯罪。四川內江墻體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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