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求的資金布置。”5月3日,市人力社保局相關擔任人在解讀《保證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時說,為此,《條例》規則,沒有滿足施工所需求的資金布置的,工程建立項目不得開工建立。
“建立資金保證是農民工工資保證的源頭,建立資金不能滿足施工需求必然會招致農民工工資被拖欠。”該擔任人說,近年來因建立資金不到位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時有發作,為落實源頭管理措施,《條例》規則了建立單位的資金保證義務,明白工程建立項目開工建立的前置條件是建立單位必需有滿足施工所需求的資金來源,經過法律規則從源頭上處理工程建立項目資金不到位,招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
同時,《條例》還規則了相關行業工程建立主管部門以不予頒發施工答應證措施,對達不到施工所需求資金請求的工程項目建立停止限制——對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一是依照國度有關規則落實到位,二是制止施工單位墊資建立,實在根絕項目資金不到位而損害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權益。
“建立單位資金不到位而違規開工建立的,施工單位或農民工能夠向相關行業工程建立主管部門告發。”該擔任人說,這一規則對避免因建立資金缺乏影響工程款支付從而招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具有積極意義,對管理建立工程范疇層層墊資建立問題,標準建立市場次序具有促進作用。
該擔任人還特別提示說,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存在被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資金的法律風險;逾期不撥付的,直接義務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擔任人、中央人民政府擔任人,將被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證行政部門約談、通報;情節嚴重的,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擔任人、直接擔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義務人員或面臨行政處分。
此外,社會投資項目中,建立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立單位存在被行政處分的法律風險,建立單位擔任人、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或面臨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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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相關法條規則
第二十三條 建立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求的資金布置。沒有滿足施工所需求的資金布置的,工程建立項目不得開工建立;依法需求辦理施工答應證的,相關行業工程建立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答應證。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依照國度有關規則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