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網山東6月5日電 6月4日下午,在“世界環境日”來臨之際,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一批環境資源審判典型事例。
事例1:違法賣千噸廢舊蓄電池獲刑
2017年5月至7月期間,宋某在明知亓某(已判刑)沒有風險廢物運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未經許可先后屢次將856噸廢舊鉛酸蓄電池,賣給亓某用來煉制鉛錠,涉案金額869.83萬元。2016年11月至12月期間,莊某相同先后屢次向亓某出售了171.2噸廢舊鉛酸蓄電池,涉案金額240.32萬元。2017年5月至6月期間,丁某伙同甄某屢次賣給亓某197噸廢舊鉛酸蓄電池,涉案金額211.06萬元。四人不合法出售了1224.2噸廢舊鉛酸蓄電池,亓某收買的這些風險廢物暫存在其租賃的鋼城區艾山街道辦事處北城子坡村鄉民魏某院內,并在該院內雇人拆解用于煉制鉛錠。2017年8月18日,經山東省環境維護科學研究設計院環境檢測中心檢測,該院內周圍土壤鉛、鎘含量嚴峻超支,對當地環境形成嚴峻污染。
濟南市鋼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為,被告人宋某、莊某、丁某、甄某在明知別人沒有風險廢物運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為別人違法處置利用風險廢物供給廢舊鉛酸蓄電池,污染環境結果特別嚴峻,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分金6萬元;判處莊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三年,并處分金2.5萬元;判處丁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三年,并處分金2萬元;判處甄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三年,并處分金2萬元。
典型含義:目前,廢舊鉛酸蓄電池的數量每年遞增,作為固體廢物的一種,如合法用科技手法綜合利用,既有用回收有價金屬,帶來經濟效益,又能避免對環境形成污染。為避免風險廢物污染環境,加強對風險廢物搜集、儲存和處置運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我國先后制定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風險廢物運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則。任何公民、法人必須依法處置風險廢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處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說》第六條規則:“無風險廢物運營許可證從事搜集、儲存、利用、處置風險廢物運營活動,嚴峻污染環境的,按照污染環境罪科罪處分;一起構成不合法運營罪的,依照處分較重的規則科罪處分。”第七條規則:“明知別人無風險廢物運營許可證,向其供給或許委托其搜集、儲存、利用、處置風險廢物,嚴峻污染環境的,以一起犯罪論處。”本案對于規范公民、法人遵循法律規則和職業規范,合法運營廢舊物資回收,防范污染環境及破壞生態,具有重要含義。
事例2:不合法挖掘礦石判刑并罰10萬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間,李某、馬某一起商議后,在未處理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濟南市章丘區文祖街道辦事處馬家峪村胡山隧道口附近的山體私行挖掘石料。二被告人雇用人員駕馭挖掘機,不合法挖掘石灰巖共計7.59萬噸,并以每噸26元的價格對外出售,涉案價值197.35萬元。2018年11月6日、12月19日,李某、馬某分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歸案后照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為,被告人李某、馬某違背我國《礦藏資源法》的規則,未獲得采礦許可證私行采礦,情節特別嚴峻,其行為構成不合法采礦罪,系一起犯罪。被告人李某、馬某均具有自首、當庭自愿認罪、簽字具結認罪認罰的情節,故從輕處分。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分金10萬元;判處馬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并處分金10萬元。
典型含義:礦藏資源歸于國家所有,阻止任何安排或個人私行挖掘。國家對礦藏資源的挖掘實施嚴格的管理制度,阻止無證挖掘和逾越批準范圍挖掘。近年來,不合法采礦活動十分嚴峻,嚴峻破壞了地質生態環境和自然生態環境。嚴厲打擊不合法采礦犯罪行為,是加大生態環境維護力度的必定要求,也是阻止私挖濫采行為,維護社會安定的重要行動。本案中,被告人無證挖掘礦石并出售獲利,給國家礦藏資源和生態環境形成嚴峻破壞,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有力震撼了犯罪分子,維護了國家和團體的嚴重利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維護和礦藏資源的有序開發具有積極的演示含義。
事例3:有毒廢酸排入采石坑
2015年7月份,趙某伙同雷某、付某、張某(均已另案判定)在原萊蕪市一果蔬加工有限公司廠區西南側的采石坑內制作水泥池,利用鐵屑和強酸反響提煉銅泥,并將未做任何處理的廢酸等有毒物質,直接排放到無任何防滲措施的采石坑內,對當地環境形成了嚴峻污染,后經環境維護部分采集樣本檢測,上述排放的廢液中有毒物質鉛的濃度到達2.06毫克/升、超出《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規范》的1.06倍,有毒物質鎘的濃度到達11.2毫克/升,超出標111倍。
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為,趙某違法排放有毒物質,嚴峻污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趙某到案后照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分。判處趙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分金2萬元。
典型含義:風險廢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響性或傳染性,處置不妥,會對周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形成嚴峻危害。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則:“違背國家規則,排放、傾倒或許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許其他有害物質,嚴峻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并處或許單處分金;結果特別嚴峻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分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兩高”司法解說第一條第二款規則:“不合法排放、傾倒、處置風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峻污染環境罪’”。本案中,人民法院經過個案司法裁判,懲罰了違法傾倒或許處置風險廢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犯罪行為人,有用維護了國家生態環境的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事例4:鍋爐排放超支,頂格罰100萬
2016年11月30日,濟南市環境維護局對濟南一家肉類加工公司進行查看時,發現該公司的鍋爐外排煙氣中氮氧化物濃度為523mg/m3,煙塵濃度為191mg/m3,二氧化硫濃度為3172mg/m3,分別超過《山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規范》中規則的排放規范的0.74倍、5.37倍、14.86倍。濟南市環境維護局于2017年1月3日對上述涉嫌違法行為予以立案,并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行政處分決議,對該公司罰款100萬元。
該公司向濟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被駁回后,向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為,濟南市環境維護主管部分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肉類加工公司進行現場查看及進行環保行政處分,并未逾越法律、法規規則的權限范圍。經審查,濟南市環境維護局作出的行政處分決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契合法定程序,濟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議,復議程序合法。一審判定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行政處分決議及濟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議。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含義:當前大氣污染局勢嚴峻,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濟南作為省會城市,重度污染天氣頻發,本案發作時,已經進入冬天采暖季,正面對空前嚴峻的空氣污染防治局勢,肉類加工公司鍋爐外排煙氣中氮氧化物、煙塵、二氧化硫濃度均超支,對大氣形成嚴峻污染,行政機關對此頂格處分100萬,表現了對環境污染管理的決計。人民法院經過司法審判依法支撐了行政機關對污染大氣、破壞生態環境者施以從重處分的決議,彰顯了人民法院與行政機關一起致力于維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證公眾健康。
事例5:上墳燒紙引發嚴重火災
2019年4月3日下午,田某在其父母墳前燒紙祭拜時,因風勢較大,不小心將周圍雜草點燃,從而引發周圍林地嚴重火災。經田某與別人撲救,火勢仍蔓延至濟南市長清區、市中區的兩處村莊,過火面積達207.6畝,其間林地面積110.38畝,形成直接經濟損失42萬余元。其間,長清區范圍內,被焚毀林地中有30.45畝林地系國家級、省級及市級要點生態公益林,焚毀側柏1553株,經判定價值1.42萬元;市中區范圍內,焚毀側柏12328株、桃樹16株,經判定價值40.97萬元。濟南市長清區園林和林業綠化局出具了生態修正補種計劃,該計劃責令田某在火災舊址補種株數1553株,補種樹木規格為側柏樹高0.8米-1米、2年生苗。先整地后造林,選用魚鱗坑種植,多樹種混交,成活率確保到達90%以上。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失火罪,并作為公益訴訟申述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田某在火災舊址補種側柏1553棵;如不能康復原狀,承當修正費用9271元(濟南市市中區失火林地部分,公益訴訟人另行申述)。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為,田某過錯導致林地大面積過火,給別人財產形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火災發作后,田某積極參與撲火,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依法予以從輕處分。一起承當相應的民事責任。一審判定,田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責令田某于判定收效后二年內按照補種計劃進行修正;不然承當修正費用9271元。
典型含義:本案系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失火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人民法院在處理觸及破壞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案件時,應優先考慮選用消除風險、中止危害、排除妨礙、康復原狀等責任承當方式,探究替代性修正方式,最大限度地使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得到及時康復。田某上墳祭奠時嚴峻破壞了生態壞境和資源維護,危害了社會公眾利益。人民法院在對其作出刑事責任判定的一起,判定其作為附帶民事被告將生態環境修正到危害發作之前的狀態和功能,一起確認被告不實行修正義務時應承當相應的生態環境修正費用,表現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生態康復優先的救濟準則,確保了被破壞的生態環境能夠得到及時、有用康復,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果。 濟南墻體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