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談電話
400-6060-805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已由中華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大會于今年 8月11日根據,現予發布,自二零二一年9月1號起實施。
下列為《契稅法》全篇:
中華共和國房產契稅法
(今年 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大會根據)
第一條 在中華共和國地區遷移農田、房子所有權,承擔的企業和本人為房產契稅的經營者,理應按照此方法要求交納房產契稅。
第二條 此方法所稱遷移農田、房子所有權,就是指以下個人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證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證出讓,包含售賣、贈予、交換;
(三)房產買賣、贈予、交換。
前述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證出讓,不包括承包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遷移。
以作價項目投資(入股投資)、清償債務、調撥、獎賞等方法遷移農田、房子所有權的,理應按照此方法要求征繳房產契稅。
第三條 房產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房產契稅的實際稅率,由省、自治州、市轄區市人民政府在前述要求的征收率力度內明確提出,報平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策,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辦公廳辦理備案。
省、自治州、市轄區能夠按照前述要求的程序流程對不一樣行為主體、不一樣地域、不一樣種類的住宅的所有權遷移明確區別征收率。
第四條 房產契稅的計稅基礎:
(一)土地使用權證轉讓、售賣,房產買賣,為農田、房子所有權遷移合同書明確的交易量價錢,包含應交貨的貸幣及其商品、別的經濟發展權益相匹配的合同款;
(二)土地使用權證交換、房子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子價錢的差值;
(三)土地使用權證贈予、房屋贈與及其別的沒有價錢的遷移農田、房子所有權個人行為,為稅務局參考土地使用權證售賣、房產買賣的價格行情依規核準的價錢。
經營者申請的交易量價錢、交換價錢差值顯著稍低且無書面通知的,由稅務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核準。
第五條 房產契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依照計稅基礎乘于實際稅率測算。
第六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黨政機關、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國防企業承擔農田、房子所有權用以辦公室、課堂教學、診療、科學研究、軍事設施;
(二)非盈利性的院校、定點醫療機構、社會保障制度組織承擔農田、房子所有權用以辦公室、課堂教學、診療、科學研究、養老服務、援助;
(三)承擔荒地、荒山、荒灘土地使用權證用以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夫妻關系續存期內夫妻間變動農田、房子所有權;
(五)遺囑執行人根據承繼承擔農田、房子所有權;
(六)按照法律法規理應給予免稅政策的國外駐華使館、使領館和國際經濟組織領事部意味著組織承擔農田、房子所有權。
依據社會經濟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必須,國務院辦公廳對住戶住宅要求確保、企業重組資產重組、抗災救災等情況能夠要求免稅或是減免房產契稅,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理備案。
第七條 省、自治州、市轄區能夠決策對以下情況免稅或是減免房產契稅:
(一)因農田、房子被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征繳、征用土地,再次承擔農田、房子所有權;
(二)因不可抗拒損毀住宅,再次承擔住宅所有權。
前述要求的免稅或是減免房產契稅的具體措施,由省、自治州、市轄區市人民政府明確提出,報平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策,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辦公廳辦理備案。
第八條 經營者更改相關農田、房子的主要用途,或是有別的已不歸屬于此方法第六條要求的免稅、減免房產契稅情況的,理應交納早已免稅、減免的稅金。
第九條 房產契稅的繳稅責任產生時間,為經營者簽署農田、房子所有權遷移合同書的當天,或是經營者獲得別的具備農田、房子所有權遷移合同書特性憑據的當天。
第十條 經營者理應在依法處理農田、房子所有權登記前申請交納房產契稅。
第十一條 經營者申請辦理繳稅事項后,稅務局理應出具房產契稅完稅憑證。經營者申請辦理農田、房子所有權備案,不動產權組織理應檢查房產契稅補稅、增值稅免稅憑據或是相關信息內容。未依照要求交納房產契稅的,不動產權組織未予申請辦理農田、房子所有權備案。
第十二條 在依法處理農田、房子所有權備案前,所有權遷移合同書、所有權遷移合同書特性憑據不起效、失效、被撤消或是被消除的,經營者能夠向稅務局申請辦理退回已交納的稅金,稅務局理應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稅務局理應與有關部門創建房產契稅稅收資源共享和工作中相互配合體制。生態資源、住房城鄉基本建設、民政部門、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理應立即向稅務局出示與遷移農田、房子所有權相關的信息內容,幫助稅務局提升房產契稅征繳管理方法。
稅務局以及工作員對稅款征繳管理方法全過程中悉知的經營者的私人信息,理應依規給予信息保密,不可泄漏或是不法向別人出示。
第十四條 房產契稅由農田、房子所在城市的稅務局按照此方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征繳管理方法。
第十五條 經營者、稅務局以及工作員違背此方法要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相關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追責法律依據。
第十六條 此方法自二零二一年9月1號起實施。一九九七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另外廢除。
鄂ICP備12009549號 版權所有:湖北新美廣告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武昌丁字橋
聯系電話:13807210624 15871688830 400-6060-805 技術支持:湖北新美廣告有限責任公司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