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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對“養老院”的定義開展了調整,強調:養老院就是指依法處理備案,為老人出示全天集中化酒店住宿和照顧醫護服務項目,門診量在10張之上的組織。包含盈利性養老院和非盈利性養老院。
因為先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取消了有關開設養老院必須批準的要求,為與之相連接,《辦法》用“辦理備案申請辦理”專章五個條款優化了辦理備案規章制度的相關內容。實際要求了辦理備案行政機關、辦理備案時間、辦理備案遞交原材料、辦理備案辦理手續、變動辦理備案、辦理備案相關信息公示及共享資源的內容。
《辦法》提升了相關養老院主題活動基礎規定的內容,確立養老院應當依照工程建筑、消防安全、食品衛生安全、醫療服務、特種設備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規范進行服務項目主題活動,以進一步壓實責任。
《辦法》還提升了政府投資開辦養老院運營模式改革創新的相關內容。確立政府投資開辦的養老院,能夠 采用授權委托管理方法、租賃承包等方法,交給社會力量經營管理。加強政府投資開辦養老院的兜底保障義務,提升規定其確保特困人員,經濟發展艱難的孤老、失能老人等老年人服務要求的相關內容。《辦法》還對養老院的住院評定規章制度、呼吸道傳染病等難題開展了要求,并激勵養老院進行拓寬服務項目,如經營社區養老服務公共服務設施和上門服務出示社區養老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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