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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從今年6月25日起,我區撤銷新能源車購買階段的地區補助,改成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補助。為更強推動現行政策落地式,《通知》確立了補助范疇,補助規范,申請標準,申請材料,補助資產審核、付款及補助資產分配等實施辦法。
●補助范疇
為在我區范疇內對新能源車應用推廣行動行動期內(今年10月1日至今年 12月31號日)完工投用并向社會發展出示公共文化服務且已連接自治州純電動車電池充電服務項目及政府部門管理平臺(“八桂充”)的汽車充電樁、電池充電電源插座(含企業專用型汽車充電樁、電池充電電源插座)給予基本建設補助及經營補助(經營補助以“八桂充”數據信息為標準)。
●補助規范
對電池充電設備基本建設和電池充電設備經營的補助按成本費(或花費)的20%開展補助。
電池充電設備基本建設補助方法為一次性補助。直流充電樁基本建設補助每一個支護樁補助總金額不超過3015零元;交流充電樁基本建設補助每一個支護樁補助總金額不超過1150元;電池充電電源插座基本建設補助每一個電源插座補助總金額不超過五百元。
電池充電設備經營補助持續補助三年,從今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汽車充電樁經營補助規范為0.14元/KW 時,每臺支護樁補助限制用電量2000KW 時/(KW 年);電池充電電源插座補助規范為0.14元/KW 時,每臺支護樁補助限制用電量1000KW 時/(KW 年)。
●申請標準
申請新項目應考慮的標準:
一是電池充電設備已完工投用。
二是歸屬于向社會發展出示公共文化服務或企業專用型的汽車充電樁、電池充電電源插座。
三是電池充電設備應根據有資質證書的第三方組織 的當場檢驗,并獲得檢測達標匯報。
四是按要求連接自治州純電動車電池充電服務項目及政府部門管理平臺(“八桂充”),并由“八桂充”經營企業出示連接證實。
五是電池充電設備新項目在今年10月1日至今年 12月31號日(含)期內完工投用。
據了解,電池充電設備基本建設或經營企業(公司)可向新項目所在城市發展趨勢改革創新單位明確提出補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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