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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廳
桂當然資發〔2020〕70號
各市區、縣(市、區)生態資源、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基本建設主管機構:
為落實中間和國務院關于進行鄉村亂占耕地建房子集中整治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有關鄉村亂占耕地建房子“八不準”的規定,果斷抵制鄉村亂占耕地建房子個人行為,另外確保鄉村群眾有效的建房子要求,依照《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六號)、《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的通知》(當然資發〔2020〕128號)、《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農廳發〔2020〕65號)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加強我區農房管控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桂建發〔2020〕3號)等指示精神,融合我區具體,現就標準鄉村增加農村宅基地審核和建房子管理方法相關事宜通告以下。
一、確立鄉村增加宅基地申請標準及總面積規范
農村住宅就是指鄉村群眾用以修建住房以及附設設備的團體土地,包含住宅、附設用地和院落等商業用地。經準許異址新創建住房的,應嚴苛依照“新建房屋拆除”規定,將原農村宅基地交回村團體。舊址拆建或擴建工程住房的,農村宅基地用地面積和總建筑面積不可超出自治州要求的規范。鄉村群眾出售、租賃、贈予住房后,再申請辦理農村宅基地的,未予準許。
(一)申請資格。
認真落實農村住宅“一戶一宅”規章制度,鄉村群眾一戶只有有著一處農村宅基地。戶就是指公安機關授予的戶口本所備案的所有家庭主要成員,一本戶口本中所備案的所有家庭主要成員為一戶。合乎下述標準之一的,能夠戶為企業申請辦理農村住宅:
1.村團體機構組員因完婚等緣故須經單獨立戶(單獨立戶后爸爸媽媽身旁須有一個兒女),單獨立戶后必須建住房又無農村宅基地的;
2.村團體機構組員需設住房,沒有農村宅基地或原農村宅基地總面積未做到規范并服務承諾在農村宅基地規范總面積內改建住房的;
3.因洪澇災害和安全事故災禍緊急避險、新農村規劃、香港移民安裝 、整體規劃調節、原農村宅基地被征繳等,必須拆遷另新建住房的;
4.入遷村團體機構落戶口為宣布組員且在戶籍地沒有農村宅基地的;
5.因當然緣故等不能抵觸要素造成 原來農村宅基地損毀的;
6.因人口數量提升,目前農村宅基地總面積不可以考慮定居要求的。
(二)總面積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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