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永定區人民檢察院在一起金融業借款協議糾紛案的實行中,依規對拒不執行起效裁判文書明確責任的失信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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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林某開展司法拘留。
2014年2月,
湖南張家界某金融機構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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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簽署《小企業授信額度合同》,承諾該金融機構向該建設工程工程設計
公司出示400萬元的信用額度。同日,該建設工程工程設計
公司向該銀行貸款400萬元用以企業運營。但貸款合同到期后,該企業除付款一部分貸款利息外,本錢400萬元及相對的貸款利息、逾期利息均未付款。經裁定后,該企業仍未付款400萬元本錢及相對的貸款利息、逾期利息。因此,該金融機構向永定區人民檢察院法院院長申請辦理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歷經資產查控后,發覺該企業戶下
房地產等可供執行資產,但做為法定代表人的林某卻未按法律法規申請資產,嘗試躲避實行。接著,永定區人民檢察院法院院長決策對其采用強制執行措施,依規拘押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