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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羅先生拿著一份“判決”影印件趕到慈溪法院,了解申請辦理申請強制執行事宜。可工作員查看后,并沒有尋找相關這一份“判決”的一切信息內容。再細心一看,盡管“判決”上面有人民法院章,但寫作文件格式與一切正常的判決不一樣,在其中釋法知理和裁定一部分也是句子堵塞、簡單不光滑。這造成了工作員的高寬比當心。
細細地了解下,羅先生稱,這一份“判決”影印件是以一名陸姓刑事辯護律師處取得的。一年前,羅先生因討要室內裝修款,授權委托“陸刑事辯護律師”幫助請律師打官司,因此付款了5000元。之后接近一年時間,“陸刑事辯護律師”相繼根據微信給羅先生推送了開庭審理法院傳票、判決等法院文書,羅先生也一直覺得案件在一切正常起訴全過程中。之后獲知案子申訴成功,他就找“陸刑事辯護律師”拿了“判決”向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申請強制執行。
掌握狀況后,人民法院工作員馬上將這事匯報。經與司法局核查,并沒有該名陸姓刑事辯護律師的從業信息內容,遂向公安部門舉報。
同一年3月,警察將“陸刑事辯護律師”抓捕。核查,“陸刑事辯護律師”原名陸某某某,38歲,很多年前曾在律所實習,后開設了一家法律咨詢服務組織 ,出示裁判文書代筆、法律咨詢服務等服務項目。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陸某某某仿冒刑事辯護律師真實身份,依次從包含羅先生以內的4名受害人處騙領律師費、律師代理費3.七萬汪義,這種貨款被陸某某某用以還花唄、透支卡及平時花銷。期間,每每受害人了解案子進度時,陸某某某便會仿冒傳票、判決等公文敷衍了事。為了更好地讓“戲”更真實,他還從在網上找來律師證相片,用PS技術性制做成假的律師證用于騙領受害人信賴。
案發前,陸某某某退還4名受害人所有賬款。
人民法院經案件審理覺得,陸某某某以非法侵占罪為目地,選用仿冒黨政機關公文、有效證件的方式,編造客觀事實、瞞報實情,數次騙領他財物,金額較大,其個人行為已組成詐騙罪。
“聘用刑事辯護律師,必須到靠譜的法律事務所,確定刑事辯護律師是不是擁有合理的律師執業證書,并按靠譜辦理手續簽署授權委托合同書。要當心這些自稱為 有關系 ,滿嘴 夸下海口 ,或是規定 掏錢打線關聯 的 刑事辯護律師 ,嚴防落入圈套!”審判長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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