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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上午,黃山中院對被告人汪某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審進行公開宣判,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判處汪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汪某1976年出生。自2018年左右與母親共同生活,并住在母親歙縣家中。期間,因汪某埋怨其母親在自己成長過程中沒有盡好責任,有多次毆打其母親的情形。
2021年4月11日13時40分左右,汪某在外喝酒吃飯后回到家中, 與其母親交談時因言語不和,即用拳頭毆打其母親的面部,將其母親打倒在地,后繼續用拳頭毆打頭面部,致其母親面部青紫腫脹,并受傷流血。汪某見狀并未罷手,仍采用扼頸、用臉盆潑水至其母親身上,后將其母親移至床上。其母親躺在床上后不斷呻吟:“哎呦,打死人了。”汪某無動于衷,并對現場地上及被套、床單等處的血跡進行了清理,后將其母親的房門關上回到自己房間。16時50分左右,被告人汪某騎電瓶車外出回到中午吃飯的飯店尋找手機又折返家中,再次進入其母親房間找手機,見其母親躺在床上沒有動靜,仍未對其母親進行有效救治。后汪某騎電瓶車離開家中至徽州區,并乘坐出租車逃至屯溪區。
當晚8時左右,其母親被人發現死在家中。后經法醫鑒定,死者系有一定接觸面積、質地較硬物體擊打頭面部及徒手扼頸引起的顱腦損傷合并機械性窒息死亡。
當晚,逃至屯溪區的汪某得知其母親已經死亡的消息后,仍繼續逃離在外。次日凌晨2時許,汪某被歙縣公安局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某因長期埋怨其母親,數次對其母親實施家庭暴力,且于案發當日酒后在家中對其母親實施拳擊頭部、掌摑頭臉部并有扼頸的行為致其母親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雖然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發,汪某有坦白情節,在庭審中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對其從輕和酌情從輕處罰,但由于被告人汪某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違背社會倫理道德,后果嚴重,依法應對其從重處罰。據此,根據被告人汪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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