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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農工黨黃山市委原專職副主委、黃山市政協原常委葉莉榮先生向新安晚報 、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發來書面意見(來信),以自己和家人的經歷為例,建議黃山市交通違法罰款應進行科學裁量和處罰。葉莉榮先生同時把這個意見在當地網絡論壇表達,引起熱議。12月3日,黃山市交警部門在網上回應此事,稱下一步將充分聽取網友意見,不斷改進執法服務。
葉莉榮先生在來信中稱,自小汽車進入家庭和電子監控系統不斷完善,黃山市越來越多的車主開始為汽車罰款所困擾。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但是,黃山市交警部門長期以來,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任何行為,一律都是按上限200元進行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既然設定違反道路通行的行為可以警告,也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這說明執法部門應該根據違法行為和情節,處以不同金額的罰款。
他舉例稱,去年其家人有一次短暫違章停車,被處200元罰款,記3分。近日自己在通過一個右轉彎道時,因為規避電瓶車不慎壓到雙黃線,很快就收到罰款200元,記3分的短信通知。他表示,這些確實都是交通違法行為,但認為違章停車和壓黃線都屬于輕微情節,應該予以警告或按下線20元處罰才合理。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交通違法按行為的情節輕重分為:輕微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記分也有12分、6分、3分、2分、1分五個等級。罰款200元屬于嚴重違法行為,記3分則屬于輕微違法行為,一張處罰書對同一種違法行為,使用兩種處罰標準,本身就很荒唐。百度一下,許多城市對18種(包括上述2種)輕微違法行為都免于處罰。
葉莉榮認為,只要是交通違法,不用進行分析判斷,沒有輕微、一般、嚴重之分,一律按最高限額200元,一罰了之,這是一種懶政行為;從20元到200元,差距大,無形中增加了車主的經濟負擔,導致他們怨聲載道;《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既然設立了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的標準,就應該在上下限之間進行裁量,然而,這條標準在黃山市沒得到很好執行;對同一種違法行為,執行輕微和嚴重兩種程度不同處罰標準,反映了執法的隨意性,同時產生了自相矛盾的后果。
葉莉榮建議,有關部門對此進行執法監督,責令采取整改措施,嚴肅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各種不同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正確、科學的裁量和處罰。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檢索發現,浙江杭州等多個省市對輕微交通違法行為,突出教育為主并免于處罰。如杭州市交管部門明確機動車連續3個月以上在杭州市范圍內無相關違法記錄的,對該車首次違法口頭警告教育消除違法行為后放行,不予處罰,包括未按導向車道行駛但未影響相關車道內車輛正常行駛的等11種交通違法行為。廣東珠海市對7種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免于處罰,10種一般交通違法行為的首次違法給予警告處罰;安徽潛山市交管大隊對輕微的首次違法行為推出“免罰不免責、執法促守法”新做法,更好把握執法力度和溫度,做到有“溫度”執法;云南玉溪市交警支隊堅持教育和處罰結合并突出人性化執法原則,2021年6月起對4類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實施“提示教育”,12類交通違法行為實施“首違警告”的執法措施。
2021年12月3日,黃山市交警部門通過當地網絡論壇對此事進行了回應。交警部門在回應中稱,2006年1月1日《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正式施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幅度內對不同類型交通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細化了具體執行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因此對“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的”違法行為依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其中包括“(八)違反交通信號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營造安全的交通秩序,避免因跨越中心實線與對向車道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回應稱,在日常的交通管理中,黃山交警堅持人性化執法,對輕微交通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教育,下一步將充分聽取網友意見,不斷改進執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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