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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在三個多月前,妻子誕下一女,高興勁兒還沒過去,尚在襁褓中的女嬰就被確診患有膽道閉鎖、膽汁性肝硬化,急需肝移植手術。家人愿意盡一切力量搶救女兒,通過前期的篩選、配型等檢查,女嬰父親的各項指標均符合肝移植條件。一家人經深思熟慮后,決議由女嬰父親為女兒進行肝移植手術。
隨后,夫妻準備前往重慶某醫院進行肝移植手術,但因肝移植手術屬于器官捐獻行為,院方為防止醫患糾紛,要求器官捐獻者的配偶、父母對此知曉并表示同意,避免將來因術中風險和術后可能產生的后遺癥向院方追索責任,且近親屬知情權需經公證機構確認。于是,他們來到瀘州市誠達公證處,要求辦理公證。
公證員吳嫻立即著手為他們辦理公證。首先對夫妻二人進行了告知:在我國,人體器官是不可以販賣的,只能是無償捐贈。對此,年輕夫妻急切的保證為自己的親生女兒進行肝移植,肯定是無償、無私的,絕不會存在買賣的情況。其次,按照醫院的要求,不僅要器官捐獻者的配偶知情并同意,器官捐獻者的父母對此也要知情并同意。沒過多會兒,女嬰父親將自己的父母通知到場。公證員吳嫻隨即對女嬰父母、祖父母進行了詳細詢問,在重點詢問到是否清楚肝移植手術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后果時,女嬰父親坦然回答:我女兒還那么小,我愿意為了她的健康成長承擔所有風險!
不到1個小時,公證員吳嫻及助理就及時為女嬰一家出具了《器官捐獻知情同意聲明》公證書。
新聞多一點:
關于人體器官捐獻的問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國務院令第491號,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七條: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愿、無償的原則。
公民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人體器官。
第八條: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其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形式的捐獻意愿,對已經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愿,有權予以撤銷。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摘取該公民的人體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愿。
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于移植。
第十條: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
第十九條: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摘取活體器官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活體器官捐獻人說明器官摘取手術的風險、術后注意事項、可能發生的并發癥及其預防措施等,并與活體器官捐獻人簽署知情同意書;
(二)查驗活體器官捐獻人同意捐獻其器官的書面意愿、活體器官捐獻人與接受人存在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確認除摘取器官產生的直接后果外不會損害活體器官捐獻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應當保存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醫學資料,并進行隨訪。如符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相關規定,公證處可為當事人辦理其自愿、無償捐獻器官的聲明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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